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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2023年期間,張三與某公司簽訂《市場部目標責任書》兩份,期限分別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6日,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83333元”。仲裁委裁決后,張三與公司均不服果,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目標責任書具有勞動合同性質的協議,二倍工資不支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張三與公司雖未簽訂名稱為“勞動合同”的協議,但雙方簽訂了《市場部目標責任書》,在該責任書中雙方明確了報酬如何發放、關系存續期間、考核管理辦法等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后有書面的依據供參考。該責任書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立法目的,系具有勞動合同性質的協議,故對于張三主張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該院不予支持。
張三上訴:目標責任書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構成要件
涉案市場部目標責任書無論從形式上解釋還是從標題上解釋或是從內容上解釋,作為一個理性人,均無法得出該目標責任書是勞動合同。
首先,合同是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而該目標責任書僅是張三單方承諾,形式上不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
其次,從目標責任書的標題來看,是單位要求工作人員需要完成一定的目標,由工作人員承諾的單方義務文件,也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
最后,勞動合同需要滿足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要件,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而目標責任書對上述規定中的任何條款均未提及,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構成要件。
二審法院:目標責任書雖然缺少了一些條款,但并不影響已約定條款及效力,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固定下來,穩定勞動關系。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市場部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報酬如何發放、關系存續期間、考核管理辦法等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主要權利義務關系,雖然缺少了一些條款,但并不影響已約定條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雙方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作用,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且自張三入職至雙方勞動關系結束公司亦持續委托某南京公司為張三繳納社保,據此,一審法院對張三主張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未予支持并不不當。
案號:(2025)蘇04民終5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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