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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央視315曝光了以“投毒(投放虛假信息)”方式做網絡優化的“力擎GEO優化系統”。315曝光后,力擎方面迅速將全網的自媒體賬號和宣傳推廣信息全部清空。
近一年多來,用“投毒”方式做GEO的,太多了。在央視315已經曝光的大背景下,甲方企業是否可以以“避風頭”“不知道違法”等理由拒絕結算?作為GEO服務商的乙方如果風緊跑路,甲方企業是否可以起訴討要已經支付的預付款?做這類GEO,甲乙雙方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什么?
就以上問題,“轉型Media人”做出法律解讀。
1、如今違法的GEO行為已經被央視315曝光。這種情況下,甲方企業是否可以以“避風頭”“不知道違法”等理由拒絕結算?作為GEO服務商的乙方如果風緊跑路,甲方企業是否可以起訴討要已經支付的預付款?
如果雙方都明知自己在做違法的事,雙方簽訂的合同自始無效。如果甲方因此故意不結算,即便乙方去法院起訴,法院也很可能不支持訴訟請求,甚至不排除被法院的民事法官將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公安處理。反之亦然。
為什么會這樣?因為法律不保護不法原因給付。
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于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進行的財物給予行為,其在民法上的核心法律后果是給付人通常喪失返還請求權。
否則,倆毒販子發生買賣糾紛,也去法院起訴?法院也要“依法審理”?
但大前提是,雙方均明知違法。如果甲方確實不知情、無過錯,事發后,甲方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
但是!投毒行為,甲方會不知情?這就要捫心自問了。
2、GEO,都是違法的嗎?
未來如何界定,看國家態度。現在看來,會從緊。但315此次曝光的“投毒型GEO”顯然涉嫌違法犯罪。
3、如果“投毒型GEO”違法,那么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會被判刑嗎?判的話判誰?
操作“投毒型GEO”,甲方企業人員和公關公司,均可能涉嫌虛假廣告罪。
甲方企業,屬于廣告主。乙方公關公司,屬于廣告經營者。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何為“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七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法所得數額10萬元以上的;
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的;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從金額看上去,好像挺容易的。
GEO作為新事物,還沒有刑事判例。但有可以參考的類似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中國法院網”上發布的新聞,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曾經對兩名通過虛假好評誤導消費者的被告人判處刑罰。辦案法官認為,偽造好評,使商家獲得虛假的市場信譽,本質上是以隱蔽手段進行虛假廣告宣傳。
作為公關公司,則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這個問題,在這里不做詳述,參見“轉型Media人”此前文章《》《》《》。
此外,違法者還面臨行政責任(主要是行政罰款),法律依據是《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違法者也可能面臨民事責任,原告可以是被排擠的誠信商家或利益受損的AI平臺,他們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4、當下,包括一些大型公關公公司在內的很多乙方企業都開設了GEO服務。經營風險主要是什么?
一些大型公關服務企業也在GEO方向上發力。從主觀上,領導們可能沒想過要去違法犯罪。
但在實踐中,乙方公司和甲方企業普遍缺乏法律認知,對虛假信息的界定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都是認識模糊,因此“無知者無畏”。如果同時,甲方企業較為強勢,乙方人員沒有獨立判斷能力,更可能會掉坑,甚至讓整個公關公司陷入難以預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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