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治中心或者來訪接待中心會設置信訪接待室,這是化解糾紛、傾聽訴求的重要場所。為了更好地記錄接訪過程、規范信訪秩序,很多接待室都配備了錄音錄像設備。實踐中,信訪人對接待結果或答復意見不認同,會想辦法尋找依據。其中一種方式,就是申請公開接待過程中的錄音錄像,想從中發現行政程序上或工作人員言辭上的“瑕疵”,以便用于后續的申訴或舉證。
通常,信訪接待室或矛盾調處中心會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錄音錄像”的提示牌。如果信訪人在現場自行錄音錄像,工作人員通常會立即制止并說明理由。但問題是,如果信訪人不是現場錄制,而是事后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相關部門公開當時的監控錄像,行政機關是否有權拒絕?拒絕的合法性又該如何認定?我們可以通過下面這則真實的司法案例,來尋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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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呂某因對之前的信訪答復不滿,向南京某街道辦事處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2018年4月25日其在街道信訪接待室與工作人員談話時的全程錄音錄像。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審查認為,該錄音錄像系為維護行政機關內部安保秩序、保障日常辦公安全而攝制的監控材料,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因此,街道辦事處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不予公開的答復。
呂某對該答復不服,向街道所在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受理后,依法履行了補正、聽證、中止等法定程序,最終作出了維持原答復的復議決定。呂某仍不服,將街道辦事處與區政府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復議決定,并判令街道辦事處依法公開上述錄像。
爭議焦點
本案的審理圍繞兩個核心爭議展開:
涉案錄音錄像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核心在于界定信訪接待室的監控錄像屬于何種性質的政府信息,是否必須依法公開。
兩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街道辦事處作出的不予公開答復,以及區政府作出的維持復議決定,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程序上是否存在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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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首先,關于涉案錄像的性質。該錄音錄像攝制于街道辦事處的信訪接待室,其初衷和功能是服務于機關內部的日常安保管理,屬于典型的內部事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因此,街道辦事處認定該信息屬于內部事務信息,并據此決定不予公開,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其次,關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答復并說明理由,程序合法。區政府作為復議機關,依法受理復議申請,履行了各項法定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程序同樣合法有效。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撐,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呂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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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這起案件清晰地劃定了信訪錄音錄像的法律邊界。它告訴我們,并非所有在政府機關內形成的信息都屬于“政府信息”的范疇,也不意味著所有信息都必須公開。具體到信訪接待場所的錄音錄像,其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場所安全、監督工作秩序、固定突發事件證據,服務于行政機關內部管理,因此被歸類為“可以不予公開”的內部事務信息。
此外,本案也給信訪人提供了一種思路上的引導:如果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滿意,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渠道。當事人可以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等規定,持信訪處理意見書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查、復核,通過法定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糾結于申請公開內部監控錄像,后者不僅難以得到支持,也無助于實質性地解決信訪訴求。
文中案例引自北京信訪公眾號:《信訪過程被錄像,能要求公開嗎?這起案子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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