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日照某物流公司長期接受張某委托提供糧食運輸服務,經雙方核算,共產生運輸費用81685元。2025年3月,張某向日照某物流公司出具欠條,載明其欠付日照某物流公司運費81685元。張某去世后,日照某物流公司聯系王某(張某之妻)還款未果,遂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償還運費81685元。
王某辯稱,其自2016年起在兒子家中照顧孫子女,未與張某共同經營糧店,對經營情況和債務均不了解,張某經營獲利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王某是否應當承擔案涉債務的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恪守承諾,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張某委托原告日照某物流公司為其運輸糧食作物,后經雙方核算,共產生運輸費用81685元,張某生前出具欠條予以確認,雙方之間系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或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此責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引起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本案所涉債務發生于王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以務農為主,張某以個體經營形式從事周邊鄉鎮的糧食收購與買賣業務,已持續營業十余年,其與家庭生產經營有高度關聯性,已成為維持家庭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作為與張某共同生活的合法配偶,王某當然分享了張某的經營收益,且其是否長期居住在兒子家與是否享受張某經營獲利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該經營活動引起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現張某已去世,王某應當承擔案涉債務的全部清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家庭經營模式中,經營債務與家庭生活往往難以完全割裂,法院需結合經營性質、持續時間、家庭經濟結構等因素綜合判斷債務與家庭經濟生活的關聯程度,綜合判斷相關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張某以個人名義從事糧食收購銷售業務,雖然王某主張其未共同簽字確認債務,亦未實際參與張某糧食收購業務的經營管理,但張某經營行為貫穿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十余年,是家庭生計的核心來源,顯然符合“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特征。法律上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必然以配偶“實際參與經營”為條件,而是在于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張某長期從事糧食買賣,其收入顯然用于維持家庭運轉,王某雖稱在外照顧孫輩,但未能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經濟完全獨立或張某的經營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的具有持續性和家庭關聯性的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來源:嵐山法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6年第44期之二
總第1951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