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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5)XXX刑初234號
【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王某聲稱有"內部渠道"可幫助學生通過某重點大學特殊類型招生,收取家長李某"運作費"20萬元。后該學生未被錄取,王某退款5萬元,剩余15萬元拒不退還。公訴機關以詐騙罪起訴,指控數額15萬元。
【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提出:第一,王某確實曾通過該渠道成功辦理過類似事項,其向李某陳述的內容并非完全虛構,部分有事實依據;第二,王某在招生過程中確實支出了請客送禮等費用,這部分款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三,案發前已退還的5萬元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根據司法解釋,多次進行詐騙,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應當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1。
【判決結果】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采納了趙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但扣除已退還的5萬元及合理支出,認定犯罪數額8萬元,鑒于其認罪認罰、部分退賠,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案例評析】
招生詐騙案件的關鍵在于"虛構事實"的程度。詐騙罪律師趙飛全通過證明部分事實存在、扣除合理支出,成功將指控數額從15萬元降至8萬元,使量刑從實刑走向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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