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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很有意思。
可能不同的HR,都會有不同的答案。事情是這樣的。
小蓉從 2019 年 2 月起,在某外國語實驗學校擔任高一數學老師。
根據學校請假、調休制度,小蓉經批準后,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 18 時至 4 月 13 日 20 時休班。
休班期間,她去了男友小剛家。
2019 年 4 月 14 日早上 6 點 50 分左右,小蓉乘坐男友駕駛的車輛去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交警認定:小蓉無事故責任。
隨后,小蓉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認定:屬于工傷。
學校不服了,直接起訴。
爭議焦點其實就一句話:從男友家去單位上班,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如果算,工傷就成立;如果不算,工傷就沒了。
一審法院:不算
一審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通勤風險,不是所有「以去上班為目的」的交通風險。
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這里對「上下班途中」列得很清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動后的合理路線,還有其他合理路線。
法院認為:小蓉男友家,不屬于這里面的任何一種法定居住地。
為什么?
因為她和小剛只是戀愛關系。
不是配偶、不是父母、不是子女。
也不是她的經常居住地。
更不是單位宿舍。
一句話:男友家只是留宿地,不是居住地。
所以,一審撤銷了人社局的工傷認定。
小蓉上訴:談戀愛也是日常生活啊
她上訴的邏輯,其實特別符合普通人的樸素認知:
1、周末去男友家,很正常;不是違法亂紀,不是跑偏路線,就是成年人正常戀愛。
2、第二天早上從男友家直接去單位,就是為了上班,時間合理,路線也合理。
3、戀愛對象的住處,至少應該算一種臨時居住地,不能把「居住地」理解得那么死。
小蓉覺得這都不算上下班途中,也太教條了。
最后二審法院:還是不算。
但二審法院沒有沿著「生活感受」往下走,是繼續沿著「法定邊界」往下走。
法院再次強調:《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講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
司法解釋已經對「上下班途中」做了列舉性說明。
本案中,小蓉在學校有宿舍,
自己的家庭住址也明確,男友的住處只是戀愛關系下的留宿地。
這類地點,不屬于法定保護范圍內的「居住地」。
所以法院最后定性:不屬于上下班途中。
結論就是:不認工傷。
這個案例出來,網上HR吵翻了。
第一種觀點:法院太教條了。
這派觀點認為:她是去上班,不是去玩,時間路線都合理,戀愛留宿是正常生活,不該因為沒結婚,就把風險完全排除在工傷之外。
甚至有人說得更直接,法院這相當于揪著年輕人耳朵說:好好上班,不許談戀愛,生育率就這樣下去的。
這話當然有點調侃,但也說明大家對這種「過窄解釋」有情緒。
第二種觀點:法院是在守邊界。
如果男友家也算,問題會立刻失控。因為:男友關系怎么證明?臨時留宿點能有幾個?今天男友家,明天朋友家,后天酒店,怎么算?
如果戀愛對象也納入工傷通勤保護,那留宿點可以無限擴張,工傷邊界就會被沖爛。
這恰恰是法院擔心的。
這個案例也給 HR 和員工的現實提醒。
她確實是在去上班的路上,但法院最后看的,不只是「目的」,還要看「起點」是不是法律認可的起點。
這也是很多勞動爭議最殘酷的地方:生活邏輯,不一定等于法律邏輯。
從男友家去上班,放在日常里很正常,放在工傷認定里,未必夠。
所以這案子給出的答案很明確:從男友家出發去上班,出了車禍,不當然算工傷。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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