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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趙海濤
“外表光鮮,內里藏傷”“口頭承諾好聽,出問題翻臉不認人”,不少消費者在二手車交易中踩過坑,卻不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今天,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就通過一起真實案例,拆解二手車交易中的“隱形陷阱”,教你守住維權底線,避開消費盲區!
維權案例:花8萬元買二手車,竟藏“水淹”大隱患
劉先生想選購一輛二手車,經人介紹后,在孫某處看中了一輛二手大眾速騰車,雙方談好總價8萬元,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交易當天,劉先生向孫某轉賬7萬元,孫某當場交付車輛;等到車輛完成過戶后,又補齊了剩余1萬元尾款。本以為撿了輛性價比不錯的代步車,可沒過多久,劉先生打算將車輛轉賣時,卻被買家告知——這輛車是涉水車輛,還曾獲得過保險公司的理賠。
得知真相的劉先生當即找到孫某,以購買時未告知案涉車輛為水淹車,與承諾不符,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退車返款。可孫某卻一口回絕,辯稱自己只是“中間人”,不是車輛實際所有人,不該承擔責任。協商無果后,劉先生將孫某訴至法院,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隱瞞重大瑕疵=根本違約,退車返款有依據
很多人在二手車交易中會有疑問:沒有書面合同,交易就不算數嗎?“中間人”真的能免責嗎?法院的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即便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付款+交車”的核心義務,就構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中,劉先生將全部購車款轉給孫某,孫某實際交付車輛,結合二手車交易習慣、付款方式和車輛交付流程,足以認定孫某是買賣合同的相對方,而非其聲稱的“中間人”,理應承擔出賣人的義務。
同時,車輛是否發生過重大事故、水淹等情形,是影響車輛安全性能、使用壽命和市場價值的核心信息,屬于賣方必須如實告知的重要事項。孫某隱瞞車輛涉水并獲得保險理賠的重大瑕疵,導致劉先生購買正常二手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口頭買賣合同,孫某向劉先生返還全部8萬元購車款,劉先生將涉案車輛退還孫某。
初審:林冬雪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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