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振宇律師自2019年執業至今,服務于開封地區,就職于河南譽齊臨(海口)律師事務所。他深耕人身損害賠償領域,尤其擅長交通事故糾紛,同時在婚姻家庭、合同、民間借貸等糾紛處理上經驗豐富。執業期間承辦案件超150件,成功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30余件。曾擔任開封市律師協會多個職務。以下通過兩起典型案例展示其業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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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基本信息
劉振宇律師,執業證號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開始執業,現就職于河南譽齊臨(海口)律師事務所。其服務地區為開封,律所聯系地址位于開封市龍亭區五大街中關村智酷401。執業至今,劉振宇累計承辦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深耕多年,成功辦理相關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占比約30%。此外,他在婚姻家庭糾紛、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方面也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其執業理念是全力以赴為當事人謀求合法權益。同時,劉振宇曾擔任開封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開封市宋都調解調解員、開封市律師協會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屆開封市律師協會婦聯委員。
勞動糾紛典型案例
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二審案件中,上訴人賈X與被上訴人河南XX公司(某鋼結構公司)產生勞動爭議。賈X在某鋼結構公司工作近X年,崗位為財務部會計。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協商的情況下強行將賈X辦公物品搬離,雙方發生矛盾,賈X未再領取XXXX年XX月工資。XXXX年X月X日賈X申請勞動仲裁。某鋼結構公司在賈X工作期間,欠繳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失業保險費、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工傷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存在欠繳情況,在賈X申請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補繳部分費用。
賈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包括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某鋼結構公司支付欠薪XXX元、支付經濟補償XXXXX.X元、補繳在職期間(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各項社保費用,如不能補繳則予以貨幣賠償以及訴訟費由公司承擔。其理由一是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某鋼結構公司存在欠薪、欠保事實,強行搬離物品是變相辭退;二是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公司欠薪欠保行為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且因未繳社保導致的損失應賠償。
某鋼結構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公司未欠薪,XXXX年XX月工資已于XXXX年X月中旬發放;賈X要求經濟補償無依據,其因不接受調崗辭職,不符合支付補償金情形;社保補繳及欠繳爭議屬于行政征繳范疇,不屬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圍。
一審法院認定,XXXX年XX月賈X入職某鋼結構公司,最后一份合同期限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公司以賈X存在重大失職為由對其崗位調整,XX月XX日賈X提交辭職報告,公司同意,此后賈X未再上班。XXXX年X月XX日,公司支付賈XXXXX年XX月工資XXX元。社保記錄顯示,公司為賈X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但未繳納部分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XXXX年X月XX日,相關部門證明公司已為賈X繳納XXXX年X月至XXXX年XX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保險費。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勞動關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賈X主張的欠薪和經濟補償請求不予支持,社保補繳請求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判決確認賈X與公司于XXXX年X月X日解除勞動關系,駁回賈X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法院認為賈X主張的工資差額計算方式與工資構成不符,且其在仲裁階段曾認可公司未拖欠工資,故欠付工資上訴理由不成立;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系賈X主動辭職,要求經濟補償金缺乏依據;社保欠繳問題屬于社保征繳行政部門職責范疇,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最終駁回賈X上訴,維持原判。
合同事務典型案例
在劉X確認勞動合同關系案件中,上訴人鄭州XX公司與被上訴人劉X產生勞動爭議。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與劉X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劉X一審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并要求劉X承擔上訴費和一審訴訟費。其理由是公司與劉X之間不具備訂立勞動關系的主觀意愿及客觀條件,雙方是暑假短期勞務合作模式,用工時長由劉X自行安排,公司不對其進行考勤管理,且劉X被某職業學院錄取后,即便曾存在勞動關系也僅限于錄取前。
劉X辯稱其入職時已年滿周歲,符合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關系應從入職起直至年月日。劉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確認與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定,劉X高中畢業后于年月日到某公司從事汽車內飾件包裹工工作,約定工資標準為每小時元。年月日劉X工作結束后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劉X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在工作中受公司安排、管理,公司向其發放勞動報酬。另查明,年月日劉X被某職業學院錄取,年月日支付學費等費用,年月日申請休學獲準許。劉X稱公司分別支付月、月、月工資,公司稱劉X相應月份工時及單價。劉X曾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為其與公司不屬于勞動關系,駁回其仲裁請求,劉X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劉X入職某公司,參與考勤,受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公司發放勞動報酬,雙方關系符合勞動關系構成要件,認定自年月日起劉X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對劉X訴請確認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勞動關系請求不予支持,判決確認劉X與公司自年月日起存在勞動關系,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認為一審認定雙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但未明確截止日期明顯不當,予以糾正。因年月日劉X到某職業學院報到,故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劉X與鄭州XX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存在勞動關系,駁回劉X其他訴訟請求,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鄭州XX公司負擔。
劉振宇律師在處理勞動糾紛和合同事務方面展現出了專業的法律素養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通過對這兩起典型案例的處理,為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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