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趙振東,來自外地;遼寧朝陽
被河北獻縣法院,(2023)冀0929民初4485號法官。
滄州中院,(2024)冀09民終4471號法官
河北省高院(2025)冀民申3377號大法官
被欺壓判決不公.證據采信不睬均沒說明理由,
一、(2023)冀0929民初4485號審判法官四大違法事實,公然對抗國家法律
1. 架子管價格虛高一倍,拒不鑒定,公然違反《民法典》
《民法典》第1184條明確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我僅認可架子管及配件數量,絕不認可虛高價格,對方報價遠超市場價一倍。此前仲裁已明確要求第三方鑒定,因物品丟失未能鑒定。由租賃公司轉交獻縣法院承辦,法官不委托鑒定、不核查市場價,直接采信虛高價格,嚴重違法、嚴重不公。
2. 違法認定擔保有效,推翻公司擔保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16條、《民法典》第504條明確規定公司擔保須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越權擔保相對人知情則無效。承辦法官無視強制性法律規定,強行判決無效擔保為有效,以個人意志替代法律,典型以權壓法、以言代法。
3. 判決承擔20個月擴大損失,無視《民法典》減損規則,且我方早已明確告知停工并同租賃公司完成盤點;簽字確認有效數量。
我方早已明確告知項目停工、被清場、無法繼續施工,并在停工后與對方對現場剩余架子管及配件進行了實際盤點清算,確認了剩余數量。
對方明知項目已停工、材料閑置,卻拒不收回材料、拒不處理、故意放任損失擴大長達20余月。
《民法典》第591條明確規定,違約后對方未采取減損措施致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損失主張賠償。承辦法官對停工事實、雙方盤點記錄、剩余數量等關鍵證據視而不見,強行判令我承擔全部擴大損失,公然踐踏法律。
4. 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涉嫌犯罪
《法官法》第46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5條、《刑法》第399條明確禁止枉法裁判,情節嚴重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承辦法官并非法律理解分歧,而是明目張膽對抗法律,已涉嫌刑事犯罪。
二、二審、再審層層失守,充當保護傘、失職不監督
一審獻縣法院(2023)冀0929民初4485號枉法裁判后
滄州中院(2024)冀09民終4471號不予糾正,充當一審保護傘;收到新證據都沒說明,就說經本院審查和一審一致,(二審收到足以影響基本事實的新證據,必須組織質證、必須在判決中回應(采納/不采納+理由)判決完全不提關鍵新證據、不說明不采納理由,屬于程序嚴重違法,
河北高院(2025)冀民申3377號再審審查失職失責,不監督、不改判,
導致明顯違法判決一路生效,司法監督形同虛設。
三、獻縣人民法院主體責任失守:權力由法院賦予,監管由法院缺位,違法者反而升官
承辦法官的審判權由獻縣人民法院依法賦予,案件質量、審判紀律、司法公正由獻縣人民法院負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責任。依據相關規定,法院對審判人員負有日常監督、案件評查、違法追責、用人把關的法定職責。
我已就本案枉法裁判、權大于法、違紀違法問題,向獻縣法院督查部門實名如實反映,該院不調查、不核實、不糾正、不追責,反而將明顯違法辦案的法官從普通法官提拔為庭長,構成嚴重用人失察、監管失職、包庇縱容。
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本應帶頭守法、嚴格監督,卻對枉法裁判行為放任不管,對群眾舉報置之不理,對違法人員提拔重用,讓違法裁判披上法院公章的“合法外衣”,讓司法公權力淪為個人徇私枉法的工具。這不僅是承辦法官個人違法,更是獻縣人民法院主體責任落空、監督責任缺位、管理責任失守,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四、更讓人寒心的是:違法者不受追究,法院不擔責任,反而升官護短
承辦法官四大違法事實鐵證如山,、雙方盤點、剩余數量等關鍵事實清清楚楚,獻縣法院非但不履行監督管理與糾錯追責職責,反而違規提拔,形成“枉法不追責、違法即提拔”的惡劣導向。法院賦予權力、法院監管缺位、法院用人失察,法院必須與違法法官共同承擔責任!
五、本人訴求
1. 立即對獻縣法院(2023)冀0929民初4485號、滄州中院(2024)冀09民終4471號、河北高院(2025)冀民申3377號相關審判人員枉法裁判、失職失責、充當保護傘的行為立案徹查,依法追究承辦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與刑事責任;同時追究獻縣人民法院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責任、用人失察責任,對相關院庭領導嚴肅問責。
2. 立即撤銷獻縣法院(2023)冀0929民初4485號違法判決及滄州中院(2024)冀09民終4471號二審判決,依法認定擔保無效、扣除已盤點的剩余材料數量、擴大部分損失由對方自行承擔、架子管價值按市場價重新核算;因枉法裁判造成我損失的,依法由獻縣人民法院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3. 立即撤銷對該法官的違法提拔,全面徹查其違紀違法問題及獻縣法院用人失察、監管失職問題,還法律公道、還百姓清白!
懇請廣大網友和媒體朋友轉發擴散,揭露司法不公真相,堅決查處枉法裁判的害群之馬,同時問責監管失守、用人失察的獻縣人民法院、滄州中院、河北高院,捍衛法律尊嚴與司法公正!
相關資料我已提交國家信訪局,進一步提交人大等相關部門
后續會一直跟中報道,給社會一個交代,給國家一個交代
舉報人:趙振東
2026年3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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