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半年有余,25歲的呂珂宇仍躺在殯儀館冷柜中。2025年9月10日,她在參加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親戚家的一場喪宴時,被突然倒塌的墻體砸中身亡。除她外,該起事故還造成另外5人遇難。
呂珂宇的母親陳麗華對中國新聞周刊說,她無法接受把這起事故定位為“意外”,墻體倒塌與喪宴搭建的雨棚有關,而且墻體是后期加高的,可能涉及日常監管的疏漏。陳麗華已經再次拒絕了14.6萬元的賠償方案,堅持要相關政府部門出具一份正式的調查報告。
倒塌墻體曾違規加建?
2025年9月10日,呂珂宇前往親戚劉某奎家參加葬禮。陳麗華說,這場在劉家灣村的喪宴擺了上百桌席,劉某奎家地方不夠用,便借用了其堂兄弟家的院壩。當晚6時許,呂珂宇在該院壩吃席時,緊鄰的一道圍墻突然倒塌,她被壓住當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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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圖/受訪者提供
事故發生后,陳麗華稱,當地多部門介入并成立聯合調查組,幾天后提出了每戶14.6萬元的賠償方案,其中政府出資6.6萬元、劉家賠8萬元,條件是立即火化遺體安葬。
6戶遇難者家屬中,只有陳麗華沒有接受這個方案,并拒絕火化女兒遺體。她說,鄉政府反復向其口頭表示,此次事故已被認定為“意外”。 但她不認可這一說法,倒塌的墻體是人為搭建的,喪宴現場也是人為布置的,“怎么就只是意外呢”?
從公開渠道,當地政府對于該起事故原因最詳細的表述,出自2025年10月31日昭陽區應急管理局發布的視頻:涉事墻體高3米,沒有構造柱,屬于獨立式、屏風形照壁形圍墻,兩端沒有剛性連接,本身存在安全隱患。在此情況下,群眾缺乏安全意識,私自拉接大面積篷布。受下雨和瞬時風力影響,獨立圍墻超過自身應力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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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華說,塌的部分是后來“加蓋”的墻體,沒有構造柱 圖/受訪者提供
對于政府部門發布的這一視頻,陳麗華提出,缺失了一些關鍵信息:涉事磚墻長約10米,原本只有五六十公分高,是“后期加高”到了3米,倒塌的正是加建部分的墻體。
從現行技術規范看,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021年發布的國家標準《砌體結構通用規范(GB55007-2021)》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當中明確,當墻長大于4m 時,應在墻體中部設置芯柱或混凝土構造柱。
陳麗華向中國新聞周刊提供的兩段錄音顯示,有參加葬禮者和另一位村民也佐證了,涉事墻體沒有鋼筋和構造柱,也不是一次性建成,但是否向村里和鄉里上報“不清楚”。
關于審批與監管,中國新聞周刊檢索發現,昭通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印發的《昭通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農村村民建房需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村民應當按照批準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層數、高度、四至范圍、質量標準、規劃許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建設。同時,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也對竣工驗收負有職責。
事故發生的次日,昭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微發布了《自建房安全管理“十不得”》的文章,當中提到不得加層或擅自違法搭設建構筑物;不得在女兒墻上堆放重物,內側擠壓、外側掛拉承重;操辦婚喪嫁娶等人員密集活動前,活動場所(含圍墻等構筑物)未經村(社區)現場檢查消除風險隱患,不得操辦。
因此,在陳麗華看來,除喪事操辦方、墻體所有人和搭棚者外,相關監管部門亦負有責任。她堅持這是一起安全事故,應由政府部門查明原因、認定責任,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予以公布。
責任之爭
北京華讓律師事務所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康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是否由政府主導出具事故調查報告,關鍵在于法律是否明確賦予相應職權。從現行制度看,由政府牽頭調查并形成報告的,多為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的安全類事故,如生產安全、交通、消防、特種設備及環境污染等,均有對應的調查主體和程序規范。
例如,生產安全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由政府組織調查;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此外,一些重大突發事件,如嚴重自然災害或公共事件,也可能由更高層級政府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并形成報告。
相比之下,該事故發生于喪葬活動,屬于民俗行為,不具備“建設或生產經營”活動屬性,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要出具調查報告的情形。
王康進一步指出,該事件更接近于一般意外事件或多因疊加導致的事故。從現有情況看,事故可能由多重因素共同造成,包括墻體本身結構質量、使用狀況,以及臨時搭建雨棚后形成積水荷載等外部因素,“屬于多因一果”。
對于將相關政府部門列為責任方之一的訴求,王康表示,如果監管部門在日常執法中存在疏漏或履職不到位,其責任主要體現為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而非直接的民事賠償責任。“監管失職與侵權賠償屬于不同責任體系”,不能據此要求政府承擔死亡賠償等經濟責任。
事故處置一直陷入僵局。陳麗華說,春節前,當地相關部門再次提出與此前一致的賠償方案,并明確表示不會出具調查報告。她提供的一份錄音顯示,工作人員說“這個情況只是算意外事故,并不是安全生產事故,觸及不到任何部門”。
陳麗華拒絕了這一提議,她質疑這一金額更接近“撫慰金”,而非基于事故性質核算的法定賠償。“至少要先查清事實、劃清責任,再談賠償。”
圍繞責任承擔,王康認為,該事件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糾紛。家屬若主張索賠,應以侵權責任為基礎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判定責任主體及賠償比例。潛在責任主體包括操辦喪事的事主、墻體所有人以及參與搭建雨棚的人員等,但最終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仍取決于具體證據和過錯認定。
王康坦言,若未形成正式通報或結論,家屬仍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但將面臨較大的舉證壓力。此類案件往往發生在缺乏監控等客觀證據的環境中,搭建過程、責任分工等關鍵事實難以還原,主要依賴證人證言,而證言在訴訟中的證明力相對有限。在證據確有困難的情況下,也可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至于昭陽區應急管理局發布的視頻,王康認為可作為輔助證據使用,其中涉及結構性原因等專業判斷,法院在審理中可能予以參考,但仍需與具體責任主體相對應,方能轉化為可支持索賠的依據。
“雖然地方政府原則上不應就該事件出具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但若涉及人員傷亡、社會影響較大,可以開展調查,并以適當形式發布調查結果,以回應公眾關切。”王康指出,這也是在為后續責任認定,以及對受害人家屬進行司法救濟提供基礎。
不過,即便政府發布通報或調查結論,王康表示,其本質仍是基于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及現場物證等材料形成的綜合判斷,并不具有決定性效力。在進入民事訴訟后,法院仍需結合其他證據全面審查,不能僅依據政府通報作出裁判。
陳麗華說,她至今仍未告訴家中老人這個噩耗,一直以女兒“外出打工”隱瞞死訊。婆婆經常問她,女兒是否有打電話,還有多久能回家。每當陳麗華整理女兒房間扔掉一些東西時,婆婆就提醒她,不要亂扔,“等孫女回來自己收拾”。
2026年3月底,陳麗華又陸續向云南省相關部門遞交材料反映情況,當中有部門告知她,已將該事項轉交給昭通市政府。
4月1日,中國新聞周刊多次致電昭通市政府辦公室,嘗試詢問事件處理進展,電話均提示忙線。
記者:解雪薇
(xiexuewei@chinanews.com)
編輯:劉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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