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個上午,我都沒明白正觀新聞為何會輸了這場名譽權官司,還要賠禮道歉并賠償3萬元。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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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2021年安徽宿州一起殺婿案中,兇手一審被判死刑,正觀新聞據此報道;二審則改判死緩。
爭議焦點:兇手家屬指控媒體未標注“一審未生效”,誤導公眾視為終審,損害其名譽。盡管報道正文中已寫明“一審”,但法院最終認定:
- 事實雖真,程序未完:引用真實的一審判決不代表報道整體真實,因判決當時未生效。
- 提示義務缺失:未明確標注“未生效”屬于內容“失實”,足以導致公眾誤解。
判決結果:正觀新聞被判名譽侵權成立,需置頂道歉30天并賠償3萬元。
此案核心在于:如實報道階段性司法事實,若未加“未生效”免責標簽,是否即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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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很難理解的地方:
1)事實 vs 被誤解
從事實層面看,媒體報道的內容并非虛構。一審確實判了死刑,這一點沒有爭議。報道所依據的,也是法院已經作出的正式判決書,而不是來源不明的信息。
但法院的邏輯是:雖然事實存在,但由于判決尚未生效,如果未加明確提示,就可能導致公眾誤解為“最終結果”,從而構成“失實”。
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
法律上所說的失實,到底是指“事實錯誤”,還是包括“可能引發誤解的表達方式”?
如果是前者,本案顯然不屬于捏造或歪曲事實;
但如果是后者,那么媒體的表達義務,就被大幅提高了,不僅要真實,還需要為“公眾如何理解信息”承擔責任。
這在法律上是一個非常危險的擴張。
2)未標注“判決尚未生效”,就構成名譽侵權?
法院一審的核心邏輯是:
未標注未生效 → 公眾誤解為終審 → 社會評價降低 → 構成名譽侵權
但這個因果鏈條,逐一拆開,很難成立。
一,媒體引用的是一審判決書,是真實的程序性事實。
一審判死刑,是當時真實發生過的司法行為,而不是推測或評論。
二,社會評價的來源,并不在是否終審。
名譽受損的核心,是社會評價降低,但在本案中,公眾評價的基礎,很明顯來自 故意殺人這一行為本身。而不是判決是否已經終審,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
換句話說即便媒體明確寫出“尚未生效”,公眾也不會因此改變核心判斷,一個被法院認定實施殺人行為的人,其社會評價本就極低。
三,所謂“誤解”,是否真的改變評價?
這是本案最關鍵、但也最薄弱的一點。就算公眾誤以為這是終審判決,那又如何?
一審:死刑
終審:死緩(限制減刑)
在法律上,這是生與死的重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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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社會評價層面,兩者都指向同一個結論:嚴重暴力犯罪,性質極其惡劣
那么問題就很直接了,公眾會因為“是否終審”這一點差異,對一個故意殺人者產生本質不同的評價嗎?
很難。
法院的這個判決,很可能會重新定義媒體的責任邊界,它要求媒體不僅要對客觀事實負責,還要對受眾的主觀理解負責。
這是一條危險的紅線。如果‘可能引發誤解’就能構成侵權,那么媒體在報道復雜司法案件時,都將不得不戴上上帝視角的枷鎖,去揣測每一個讀者的認知水平。
這種邏輯若被形成判例,將導致‘合理核實義務’變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最終可能讓真相在過度的自我審查中失聲。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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