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申請保全被告1012萬余元財產,結果法院作出的保全告知書卻對價值2.8億元的財產予以凍結,其中有2億多元財產屬于案外人。
這起被喻為惡意超級超額查封的案件,發生在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該案一審判決案外人無需擔責后,案外人再次向永安法院申請解凍,但該案獨任審判法官朱榮增卻仍然拒絕對案外人的財產予以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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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原告王建軍與被告賴文欠、張凸治、天津市恒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5)閩0481民初字第3133號】,永安法院根據王建軍的財產保全申請,作出(2025)閩0481執保664號財產保全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被告名下人民幣1012.48萬元銀行存款或者等值財產。
結果,永安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財產保全情況告知書》,居然凍結了被告和案外人價值高達人民幣2.8億元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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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凍結的財產,具體包括財付通支付賬戶、銀行賬戶及關聯的理財產品。其中,張凸治被凍結人民幣707萬元、賴文欠85.9萬元和1371美元、天津恒隆公司5612元存款及實繳出資5099萬元的100%股權、福建三能售電有限公司實繳出資2.1億元的100%股權、山冶鑫拓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應付賴文欠款項704萬元、賴文欠持有的萬興聯合(福建)商務有限責任公司40%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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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凍結的存款、理財產品、公司股權、保證金和應收賬款,共計人民幣2.8億元、1371美元,以及萬興聯合公司40%股權。而本案原告王建軍申請保全的金額僅為1012.48萬元,實際保全財產價值已超出申請金額2.7億元,這還不包括被凍結的美元和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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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該惡意超額查凍,張凸治、賴文欠、天津恒隆公司等人曾多次向獨任審判法官朱榮增提交解除超標的查凍申請,但朱榮增根本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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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永安法院作出(2025)閩0481民初字第313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賴文欠向王建軍支付墊付款161.02萬元、退伙費635萬元、讓利款120萬元及相應逾期付款利息;駁回王建軍對張凸治、天津恒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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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建軍對張凸治、天津恒隆公司的訴訟請求,因此王建軍此前就本案向法院申請凍結張凸治、天津恒隆公司名下的財產,以及錯誤凍結福建三能售電公司賬戶,依法應當立即解除。
首先,張凸治、天津恒隆公司不承擔本案民事責任,繼續保全缺乏法律依據,應予立即解除。
一審判決生效部分已明確認定,張凸治、天津恒隆公司無需對王建軍承擔任何付款義務,繼續對該二人的銀行賬戶、股權等核心財產采取凍結措施,已無保全必要,且嚴重影響該二人正常生產經營與生活,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立即解除。
其次,福建三能售電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財產與股東個人債務無關,保全對象錯誤,應予解除。
福建三能售電公司系依法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獨立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作為股東之一賴文欠的個人債務,依法應以其個人財產及所持股權清償,不得直接執行、凍結公司法人財產。永安法院對福建三能售電公司賬戶的凍結,屬于保全對象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嚴重侵害公司獨立法人財產權,依法應當立即解除。
最后,本案保全明顯超標的且對象錯誤,繼續保全構成不當保全。
本案判決僅確定賴文欠個人承擔916萬元債務,結果卻凍結與本案無關的張凸治、天津恒隆公司、福建三能售電公司等多名案外人財產,保全范圍遠超合法債權,保全對象明顯錯誤,屬于典型的超額保全、錯誤保全。
鑒于此,張凸治、天津恒隆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再次向永安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解除上述超額保全措施,但至今又一個多星期過去,三明中院二審即將開庭,而永安法院仍未依法作出解除保全措施。
違法查凍、超額查凍,不僅損害企業家聲譽,而且還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那么,明知超額查封凍結違法,永安法院朱榮增法官為什么還要用1012萬裁定凍結2.8億財產?其背后是否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望請檢察機關予以監督、紀委監委介入調查。
關于該超額查凍以及一審判決的相關問題,我們將進一步關注!(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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