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體報道,一名旅客原計劃搭乘早間航班由重慶出發前往上海就醫,但因該航班超售,最終未能按時登機。此事件引發了公眾對航班超售話題的討論。
為何會出現航班超售的情況?是否合法合規?航司如何處置超售導致的旅客出行問題?該如何保障旅客的出行權益?記者采訪了民航領域的從業者和律師。
航班超售,有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航班超售,指的是航空公司賣出的機票數量,超過了航班實際的座位數,是民航業一種常見的運營操作。目的是通過超售盡量讓航班滿座,減少座位空置帶來的損失。當下,航班超售已成為一種“行業慣例”。
航班超售合法嗎?北京帥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沈騰表示,航班超售本身合法,但其合法性要以合規處置為前提。依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航司需要在運輸總條件中明確并公布超售規則。沈騰介紹,航班超售的原因是為了資源優化與成本控制。“考慮到旅客誤機、臨時取消行程的情況會造成座位空置,因此航司通常會超售3%-5%的座位,有效應對這一問題,最大化利用航空運輸資源。”
可以說,超售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飛機的利用效率,是以“概率”為基礎的運營策略。然而,另一種情況不容忽視,一旦實際到場旅客人數超過航班座位數,就會出現部分旅客無法登機的情況,這也是引發航司和旅客糾紛的核心原因。因此,航司進行航班超售時,有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提到了超售處置。沈騰表示,航司進行航班超售時,必須履行提前告知超售風險、制定并公布透明補償標準、執行合規優先登機規則三大核心義務。他介紹,航司需在運輸總條件中公布超售處置規則,并通過值機柜臺、登機口、短信等渠道發布《航班超售告知書》,明確告知旅客超售風險及自身權利,否則侵犯旅客的知情權。
航司在超售處置中的補償標準不一
《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也對航司的超售處置作出要求。在補償標準方面,要求航司必須事先明確被拒絕登機旅客賠償標準、方式和相關服務標準制定,向被拒絕登機旅客給予賠償,并提供相關服務,如改簽、食宿等。但是,現行法規中并未設定全國統一補償標準,因此各航司在執行方面存在差異。
例如,有的航司僅提供少量現金補償或等值優惠券,且優惠券使用限制較多,有效期短、適用航線有限;有的航司則會優先安排旅客改簽至后續航班,但對于時間敏感的旅客來說,這往往無法彌補行程延誤帶來的損失。
“遇到超售情況,我也很無奈,要看現場工作人員的處置是否能讓我滿意。”李先生的工作有頻繁飛機出行的需求,他向記者表示,自己也曾遇到過航班超售的情況,“當時航司立即幫我協調了次日到達的航班,并解決了食宿,因為當下我的時間還算靈活,這個處理方式我還是滿意的,如果時間上不允許或者耽誤了我的工作,那我肯定不接受這樣的處理方式。”
資深機長陳建國告訴記者,在國內航班超售引發的糾紛中,旅客幾乎處于完全弱勢地位,大多不了解客規與流程。他說:“航空公司超售本質是為追求收益最大化,即便熱門航線已售賣全價票仍會超售,航司如果處理不當就會損害旅客權益,同時也損害自身信譽。”
陳建國也列舉了一些旅客接受度較高的超售處置方式。例如,歐盟《EU261條例》中明確規定,若旅客因超售被非自愿拒載,航空公司需根據航程距離支付250至600歐元不等的現金賠償,并提供改簽、餐飲及住宿等保障服務;達美航空推出“反向競標”模式,允許旅客在購票時主動選擇加入“靈活出行名單”,把選擇權提前交到旅客手中,減少了大部分糾紛。
此外,沈騰提到,除了補償標準不一,當前航司在航班超售處置中,還普遍存在過度超售、程序違規、特殊群體保障缺失等問題。他認為,要從根本上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仍需要通過立法細化規則、強化監管懲罰、推動航司內部合規建設等方面規范航司行為。
“比如修訂《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明確設定5%的航班超售比例上限,為就醫、危重病人等特殊旅客設置購票超售風險豁免機制,明確此類特殊旅客不得被拒載,建立統一補償公式等。同時,民航管理部門需加強對航司超售行為的常態化抽查,對違規航司適用懲罰性賠償,大幅提高其違法成本。”沈騰說。
旅客維權需完整保留購票、拒載、損失相關證據
陳建國認為,超售是航空公司自主實施的行為,其理應在客規中制定明確的補償措施,將超售收益用于超員時保障旅客出行需求,兼顧旅客利益。而旅客則務必在航空公司規定的值機結關時間前到達值機柜臺,到達后即便排隊也要告知值機人員已在柜臺并做好取證,同時可留存酒店記錄等相關憑證。
維權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旅客在現場可要求航司出具《拒載證明書》,明確拒載原因、責任主體,就醫等特殊旅客在維權時,應重點向航司及監管部門強調行程的緊急性,可申請綠色通道,加速處理流程。此外,切勿輕易接受航司的不合理補償方案,避免簽署放棄后續索賠權利的文件。
“遇到此類情況,旅客可以主張維護自身權益。”沈騰提到,旅客購票成功即與航司成立航空運輸合同,航司若無故拒載將違反民法典第577條的違約責任條款。旅客可據此主張額外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支出的直接損失。他提出,該類賠償屬于信賴利益賠償,目的是將旅客的權益狀態恢復至合同未訂立前。
應對旅客遭遇航班超售被拒載的情況,沈騰提出了“協商—投訴—訴訟”的三步維權路徑。他提出,此類維權的核心,就是完整保留購票、拒載、損失相關證據。“比如電子客票、值機記錄、航司書面拒載通知、現場錄音或視頻等出行過程證據,以及額外交通票據、住宿發票等實際損失證據。其次,高效利用航司內部渠道、民航監管平臺、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特殊旅客可重點強調行程緊急性,加速維權流程。”
沈騰表示,在現場協商時,可立即要求航司出具書面解決方案,明確改簽安排及補償金額,現場引用《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主張自身權利。協商無果的,向民航局消費者事務中心、12315消費者協會等平臺投訴。“若損失金額較大,比如超過1萬元,可憑完整證據向法院提起違約訴訟,依據民法典第584條主張信賴利益賠償。”
新京報記者 陳璐 吳婷婷
編輯 白爽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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