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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一個問題。
余華英賣了17個孩子。那些買孩子的人呢?他們有沒有罪?
1990年代,買孩子的人,基本沒事。他們覺得自己在“抱養”,在“做好事”。他們說:我們對孩子很好,當親生的養。他們甚至覺得自己是孩子的“恩人”。
這就是“養恩大于生恩”的邏輯。
但這個邏輯,是錯的。
陳丙連的小兒子被拐后,買他的人是誰?不知道。但那個人一定覺得自己是在“領養”一個沒人要的孩子。他可能對孩子很好,給他吃穿,供他上學。但他不知道,這個孩子的親生母親,正在全國找他;這個孩子的親生父親,已經死在了找他的路上。
楊妞花的買家,是個聾啞人。他花了2500塊買了一個5歲的小女孩。他對她怎么樣?收養她的奶奶一開始挺好,后來發現她對小時候還有記憶,就開始防著她,處處防備。為什么?因為怕她跑掉。怕她找回去。怕她發現那個買她的家庭,根本不是她真正的家。
這就是“養恩”的真相。它不是純粹的善意,它是建立在罪惡之上的“恩情”。沒有余華英的拐賣,就沒有這個“恩情”。沒有那個被拐的孩子,就沒有這個“家”。
諶江海的買家,對他“挺好”。但這個“挺好”的背后,是什么?是他被拐的時候5歲,他想找親生父母,想了幾十年。他把這個想法寫在日記里,不敢告訴任何人。因為他知道,說出來就是“背叛養恩”。養家對他再好,他也忘不了那個真正的家。
“養恩大于生恩”,這話聽著有道理,但經不起推敲。
生恩是什么?是十月懷胎,是日夜照顧,是孩子丟了之后找一輩子。羅興珍在客運站修鞋30年,是為了什么?是為了等孩子回來。陳丙連的丈夫死在找孩子的路上,是為了什么?是為了見小兒子一面。楊妞花的父母兩年內相繼離世,是為了什么?是因為孩子丟了,活不下去了。
這叫生恩。它不一定比養恩“大”,但它不能被否定。
那些買家,他們覺得自己給了孩子一個家。但他們沒有想過:這個孩子本來有自己的家。
2025年,余華英被執行死刑。但那些買家呢?有幾個被追責了?有幾個被判刑了?有幾個被曝光了?
“買賣同罪”,說了很多年。但現實中,買家往往被放過。因為他們有“養恩”這塊擋箭牌。他們說自己對孩子好,說孩子現在過得不錯,說孩子不愿意追究。他們用孩子的現狀,來掩蓋當初的罪惡。
但現狀好,就能抵消罪惡嗎?
楊妞花被賣到河北邯鄲,買家對她“挺好”。但她的人生被徹底改變了。她被迫離開親生父母,被迫在一個陌生的地方長大,被迫接受一個不是自己家的人當“爸爸”。她26年后回來,只見到兩座墳。這叫“挺好”嗎?
諶江海被一包山楂片騙走,買家對他“挺好”。但他想了親生父母30年。他把這個想法寫在日記里,偷偷哭過多少次,沒人知道。這叫“挺好”嗎?
那些被拐的孩子,不管買家對他們多好,他們都有一個永遠無法填補的缺口。那個缺口,叫“親生父母”。那個缺口,叫“家”。
余華英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這說明什么?說明國家對拐賣犯罪的打擊,正在從“只抓賣方”走向“買賣同罪”。
法院說了一句話:“余華英的伏法,是‘天下無拐’征程上的重要一步,卻遠非終點。”
遠非終點。因為那些買家,還沒有被徹底清算。
“養恩大于生恩”,這個邏輯,該被打破了。
不是否定買家對孩子的感情。但這份感情,不能成為洗白的理由。不能因為“對孩子好”,就原諒他們參與了這場罪惡。
余華英賣了17個孩子。沒有那些買家,她賣不掉。沒有那些買家,她不會流竄作案10年。沒有那些買家,那些孩子不會被拐走。
買賣同罪。買的人,和賣的人,一樣有罪。
這不是為了懲罰,這是為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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