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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出租”電子產品業務悄然興起,各類租賃網絡平臺層出不窮,不少年輕人為了“面子”而“超前消費”。若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方主張按合同支付買斷款,能得到支持嗎?近日,江西省全南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依法判處被告鐘某向原告深圳某租機公司支付Apple Watch Ultra2的買斷款7000余元。
鐘某(乙方)偶然刷到一個在線租機平臺,感到十分新奇,他瀏覽網頁看中了一款全新Apple Watch Ultra2手表,便在平臺上與深圳某租機公司(甲方)簽訂《用戶租賃及服務協議》。
協議約定,以簽約價9734元租用Apple Watch Ultra2,租賃期12個月,月租金375元,租金總額4500元。租賃期滿后,若乙方足額支付相關費用并選擇買斷,則買斷剩余費用為5000余元(簽約價-已付租金總額)。若乙方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超過15天,租賃物即轉為出售,視為乙方違約,乙方須無條件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逾期滯納金、違約金、買斷價款及其他費用。
協議簽訂當日,深圳某租機公司依約寄出租賃設備。鐘某收到后僅支付了5期租金2000余元,逾期后,原告多次聯系鐘某,要求鐘某按約定支付買斷款及逾期滯納金等款項,但都被鐘某無視。
對此,深圳某租機公司將鐘某訴至全南法院,要求鐘某向原告支付全新Apple Watch Ultra2買斷款7000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鐘某向原告深圳某租機信息公司租賃設備,原告按被告提交的送達地址郵寄設備,原告已簽收,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依法成立。被告收到原告的Apple Watch Ultra2后,理應按期足額支付租金,現被告兩期逾期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主張由租轉售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買斷款7000余元(簽約價-已付費用),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網絡租賃看似只是“每月付小錢”的小事,實則涉及明確的合同權利義務,逾期違約將直接面臨法律責任。出租方和租賃方在交易過程中,都應嚴格按照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
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要樹立正確的信貸消費理念,切勿因追求享受,進行超“錢”消費而陷入債務糾紛,也莫讓“租機”變“危機”。法律面前無僥幸,只有合理消費、誠信履約,才能真正安心享受便捷生活,守護好自己的信用“小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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