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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對社保欠繳這件事,心里都藏著一個僥幸:人都走了這么久了,事情都過去幾年了,總不能現在還來追吧?
尤其一看到員工離職都 4 年了,張口就會說一句:早過時效了。
但這起江西的行政案件,可能要重新修改一下HR們的認知了。
胡某曾是南昌公司員工。
2020 年 8 月 31 日,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公司與胡某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調解書里還寫明: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35000 元。
雙方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及經濟補償數額,不再有其他爭議。
公司也確實按約付了錢。
很多人會認為,這事結束了。
結果,2023 年 3 月 27 日,胡某向社保中心申請:要求公司補繳 2010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10年社保。
這一下,公司臉都綠了。
更扎心的是,2025 年 3 月 4 日,稅務局正式向公司作出《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通知書》:經核定,公司應補繳: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合計 163867.88 元。
公司當然不服,立刻起訴。
公司說:都過去這么多年了,早超過兩年查處時效了,你們現在還來追,憑什么?
一審法院:支持員工,追繳社保,不是行政處罰!
這是要求你履行本來就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法院明確指出: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屬于行政征收范疇,與行政處罰性質不同。所以,《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里那個「兩年不再查處」,針對的是誰?
針對的是: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
不是針對:社保欠費本身的追繳。
該補的錢,還是得補。
所以一審駁回了公司的訴求。
公司繼續上訴:人都走了4年,你現在才想起來?
勞動關系 2019 年就終止了,你如果要主張社保,早該主張。
2020 年調解書都出了,最晚從那時起,兩年也該算完了。
到 2025 年才出繳納通知,明顯已經拖過了行政處理時效。
二審法院:對不起,法律根本沒給社保追繳設「過期作廢」。
二審法院的說理非常直白:《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后,相關法規都沒有給「清繳欠費」設定一個明確的追繳期限。
法院最后直接定性: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部門仍然可以繼續追繳歷史欠費,法律法規并未對此限定追繳期。
也就是說:不是員工離職 4 年就沒事,也不是欠費 10 年就翻篇。
只要應繳未繳,理論上就還在賬上。
說難聽一點:你倆私下和解,不代表國家同意你少交社保。
不過相關的案例,不同的地方尺度是不一樣的。
比如,深圳不支持追兩年以上。
無錫、東莞等城市,相關案例實際辦理難度很大。
但這件事情,給所有HR都提醒了:
1、欠社保這件事,別指望時間幫你洗白;
2、「雙方再無爭議」這種條款,擋不住社保追繳;
3、補繳的時候是:補繳+利息+滯納金。
離職 4 年,補 10 年社保,聽起來確實長。但在法律眼里,長不長,不重要。
重要的是:該交的,你當年沒交。
那現在追上門,就別再拿「時間太久」當擋箭牌了。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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