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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傳染病哨點醫院監測工作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疾控綜監測發〔20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局、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
為規范開展傳染病哨點醫院監測工作,國家疾控局等3部門制定了《傳染病哨點醫院監測工作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2026年3月1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傳染病哨點醫院監測工作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傳染病哨點醫院監測工作,提升監測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國家傳染病哨點醫院(以下簡稱哨點醫院)監測工作管理。哨點醫院是經國家評估選定,根據監測方案承擔臨床癥候群、重點傳染病等監測任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哨點醫院監測工作,旨在監測傳染病疫情水平、流行趨勢和病原特征,及時預警傳染病疫情風險,是醫療機構履行傳染病防控責任、踐行公益性、促進醫防協同和多病同防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國家疾控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哨點醫院規劃布局及監測管理工作。國家疾控局委托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和綜合能力強的醫療、疾控機構承擔哨點醫院監測的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等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支持所屬(管)醫院承擔哨點醫院監測工作。
第五條省級和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本級衛生健康、中醫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哨點醫院遴選和監測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負責制定各類傳染病監測技術方案,承擔全國性的哨點醫院傳染病監測工作業務指導、技術支持和信息管理。
第七條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哨點醫院傳染病監測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指導。
第八條哨點醫院負責按照方案要求實施監測工作,指定管理科室,明確工作流程,組織監測科室做好監測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哨點醫院臨床檢驗實驗室承擔傳染病監測工作的病原檢測任務。
第三章 規劃布局
第九條哨點醫院布局應遵循統籌兼顧、科學合理、敏感高效的原則,聚焦嚴重威脅人民健康、存在流行風險的臨床癥候群及重點傳染病。
第十條哨點醫院須具備與監測任務相匹配的監測能力和診療水平,部署應用國家傳染病智能監測預警前置軟件,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監測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十一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方案要求和本省份傳染病流行特點,結合地域代表性、人群代表性和醫療機構學科實力,提出哨點醫院的建議名單報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根據監測目的,哨點醫院可優先設置在三級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及兒童醫院、傳染病等專科醫院、陸路口岸的縣級綜合醫院(中醫醫院)。
第十二條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哨點醫院的建議名單進行綜合評估,報國家疾控局確認。
第四章 監測內容和流程
第十三條哨點醫院應根據監測方案要求開展傳染病監測病例識別、信息報告、樣本采集、樣本保存運送等工作。
第十四條哨點醫院通過國家傳染病智能監測預警前置軟件或其他方式對門急診、住院監測科室的病例進行識別,按監測方案進行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五條哨點醫院按監測方案規定的采樣對象、種類和樣本量,進行樣本采集。鼓勵通過醫共體、醫聯體收集基層醫療機構的樣本。采樣時應考慮發病時間、年齡分布和采樣時間的均衡性,優先采集臨床危重癥、有流行病學關聯等公共衛生風險的病例樣本。
第十六條哨點醫院應做好監測病例信息登記,將樣本妥善保存并運送至承擔哨點監測任務的實驗室。承擔哨點監測任務的實驗室應及時反饋監測分析結果,對發現的新型病原體、病原體重大變異或其他異常情況應向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哨點醫院應充分利用實驗室反饋的監測分析結果等信息,開展疫情防控、醫療救治和公共衛生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哨點醫院開展樣本的采集、運送、檢測、保藏及廢棄物處置等各項活動應遵守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造成人員感染。
第十九條哨點醫院監測工作應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和監測數據安全,不得擅自發布和傳播。
第五章 質量管理和附則
第二十條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和受國家疾控局委托的醫療機構、疾控機構應定期對哨點醫院開展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省級、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每年應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對本轄區哨點醫院開展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一條哨點醫院應加強院內監測工作質控,質控內容應包括重點環節實施情況、監測任務完成情況、監測質量等。質控結果納入醫療機構內部績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條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和受國家疾控局委托的醫療機構、疾控機構應就具體的監測方案開展專項質控工作,明確質控指標、范圍和頻次,定期組織開展哨點醫院監測工作質量評估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家疾控局將對年度哨點醫院監測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對履行傳染病防控責任積極、完成監測任務優秀的哨點醫院給予表揚;對不履行工作責任、未完成監測任務的哨點醫院限期整改,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對連續兩年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哨點醫院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根據本地傳染病流行特點和監測需求,可設置省級傳染病哨點醫院,根據省級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并參照本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規范印發之前設置的哨點醫院保持原有布局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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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 國家疾控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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