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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條涉及酒店客房預訂。一些商家在客房預訂訂單頁面標注“預訂成功30分鐘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額預付款”,這一要求是否合理?來看法院判決。
提前14日預訂酒店
下單兩小時后申請退款被拒
魯某通過在線旅游服務平臺,在某客棧處提前14日預訂了“十一黃金周”三天兩晚客房一間,并支付全部房費1281元。預訂訂單首頁標注“預訂成功30分鐘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額預付款”。
魯某因未能購得前往目的地的車票,在客房預訂成功兩小時后在線申請退訂客房并申請全額退款。某客棧以魯某的退訂超過“限時”為由,拒絕退款。魯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客棧退還房費1281元。
不合理加重對方責任
格式條款無效
審理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某客棧在線接單,向魯某收取費用,雙方構成旅店服務合同關系。案涉“預訂成功30分鐘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額預付款”條款雖在訂單首頁作出提示,但本案中,魯某因未能成功購買至目的地車票,在預訂酒店兩小時后即申請退訂,此時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某客棧完全具備再銷售客房的合理期間和市場條件。若按上述格式條款履行,會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本案應以某客棧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退訂是否影響二次銷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合理確定雙方責任。
最終判決:某客棧向魯某退還房費1000元。
來 源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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