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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張某駕駛小型轎車在路口左轉時,與直行的王某駕駛摩托車相撞,造成王某受傷、兩車受損。交警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以“轉彎未讓直行”為由,出具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
張某不服,向法院提交完整路口監(jiān)控視頻、行車記錄儀錄像,視頻顯示:王某事發(fā)時嚴重超速、闖紅燈,且未佩戴安全頭盔、無證駕駛,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張某已盡到觀察避讓義務,過錯顯著輕微。張某請求法院對事故責任重新審查認定。
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屬于公文書證,但并非定責的唯一依據(jù)。法院對全案證據(jù)進行獨立審查后查明:王某存在闖紅燈、嚴重超速、無證駕駛等多項嚴重違法行為,是引發(fā)事故的主要原因;張某僅存在未盡充分注意義務的輕微過錯。
案涉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與查明事實不符、明顯失當,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終判決:王某承擔主要責任(70%),張某承擔次要責任(30%),并按該責任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核心定性:事故認定書是證據(jù),不是定責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僅具有證據(jù)效力,不具有既判力與強制約束力。法院作為司法裁判機關,對事故的事實、成因、過錯及責任劃分,享有最終、獨立的審查與認定權,不受行政認定結論的約束。
二、法院審查與采信規(guī)則
1. 一般情形:若無相反證據(jù),認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責任合理,法院通常將其作為定責的重要參考。
2. 不予采信/重新認定情形:
(1)認定書事實認定錯誤,與監(jiān)控、鑒定、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矛盾;
(2)責任劃分明顯不公,未考慮當事人實際過錯程度與原因力大小;
(3)調查程序嚴重違法,如未勘查、未檢測、未聽取當事人陳述;
(4)適用法律錯誤,責任認定不符合交通法規(guī)與過錯原則。
三、關鍵區(qū)別: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
交警定責側重行政違法認定,法院定責側重民事過錯與原因力大小,二者歸責標準不同。即便行政認定已作出,法院仍可根據(jù)民事侵權規(guī)則,獨立調整責任比例與承擔方式,實現(xiàn)實質公平。
四、當事人救濟要點
對認定書不服,不可提起行政訴訟,但可在民事訴訟中:
1.提交監(jiān)控、記錄儀、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相反證據(jù);
2.申請法院調取現(xiàn)場材料、重新勘查或鑒定;
3.充分舉證證明認定書存在事實、程序、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請求法院重新定責。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jù)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shù)據(jù);(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寄語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常被當事人視為“定責鐵證”,認為法院必須按其劃分責任。但司法實踐明確:事故認定書僅為民事訴訟證據(jù)之一,法院享有獨立審查權,并非必須照搬;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時,法院可直接重新認定責任。
事故認定書不是不可撼動的“定責判決書”,法院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審查、公正定責,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保障。遭遇責任認定不公時,切勿消極認命,應及時固定監(jiān)控、記錄儀、現(xiàn)場照片等關鍵證據(jù),在訴訟中主動申請法院重新審查,用充分證據(jù)還原事實、爭取公正裁判。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guī)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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