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李瑋
3月21日,綽號“梅姨”的犯罪嫌疑人謝某某被逮捕,引起廣泛關注。
據央視法治在線報道,辦案民警向央視記者介紹,從廣州增城警方2017年首次公布“梅姨”模擬畫像,到如今嫌疑人落網,多年過去,她的長相已發生很大變化。民警稱,現在網上流傳的一些所謂的“梅姨”的照片,都不是她本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現階段,警方不會對外公布“梅姨”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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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9月至2005年的12月,多名兒童在廣州增城,還有惠州的博羅被拐,警方陸陸續續接到受害人的報警。
案發后,公安部、廣東省公安廳將該案列為督辦案件,成立省、市、區三級公安機關聯合專案組開展偵辦工作,并于2016年將張維平等5名犯罪分子抓獲。也正是從張維平的供述中,““梅姨””這個名字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
“梅姨”罪責該如何認定?“梅姨”能否認定拐賣主犯?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耿佳寧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給出了分析。
死刑犯張維平在死刑前的供述當中,提到了“梅姨”,這是一個比較有利的因素,以及“梅姨”目前個人的口供,對于拐賣兒童的這個犯罪事實是供認不諱的。如果公安機關能夠找到當年的買家或接頭人去多方印證,“梅姨”在中轉環節中的作用,就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認定“梅姨”在(販賣兒童)中起主要作用。“梅姨”的行為符合了中轉、販賣這兩個環節,因此,“梅姨”跟實施拐騙、綁架孩子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是同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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