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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糾紛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權利人的分離引發了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謝小明律師根據法律條文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借名買房糾紛中的核心法律要點,供大家參考。
借名買房協議的效力認定
借名買房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此類糾紛的審理起點,其有效性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規定進行審查,即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若借名購買的是普通商品房,且目的僅為規避信貸政策或限購政策,協議一般被認定為有效,雙方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借名人享有請求出名人協助辦理過戶的債權請求權。然而,若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因該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此類協議通常被認定為無效。
物權歸屬規則與強制執行風險
即便借名協議有效,借名人也不能直接主張享有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的規定,在完成變更登記前,出名人仍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這一物權公示原則導致借名人面臨重大風險:當出名人成為被執行人時,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對此,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要求法院進行實體審查。借名人能否排除執行,關鍵在于其權利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若借名人能證明其系唯一住房的實際占有人,且已支付全部價款,其生存居住權益可能得到優先保護。但若申請執行人系善意的登記信賴方(如抵押權人),則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善意取得制度,借名人將無法對抗執行,僅能依據協議向出名人索賠。
借名買房糾紛橫跨合同與物權兩大領域,法律關系錯綜復雜。謝小明律師提示,借名行為雖可能實現短期目的,但由此引發的產權失控風險不容小覷。在涉及重大財產權益處分時,務必尋求專業法律意見,通過完善的協議條款與證據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防范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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