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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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當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時,承包人有權就該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于其他債權(包括抵押權)受償的權利。
那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包含已出售房產和車位嗎?
最高院在《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中明確:
優先受償權的對象是其承建的整個工程,不限于房產或車位。不動產上同時存在商品房買受人、建設工程價款、抵押等多種優先權并不矛盾,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確認,并不構成對該物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否定,各優先權在權利實現與行使時的順位判定。
裁判觀點簡析
一、優先受償權覆蓋整個工程,不因 “已出售” 而自動排除:
1. 法定客體:整體工程,含房產、車位及附屬設施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客體是承包人實際承建的全部建設工程,包括:
- 地上建筑物(住宅、商鋪、寫字樓等);
- 地下車庫、車位(規劃內配套車位、人防車位);
- 附屬設施(配套用房、道路、綠化等)。
最高院明確:優先受償權的對象是承建的整個工程,不限于未售房產;已出售不導致優先受償權消滅,僅產生權利沖突與順位問題。
2. 關鍵澄清:“已出售”≠“排除優先受償權”
- 網簽、預售備案僅為行政管理手段,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不導致優先受償權消滅
- 開發商單方 “已出售” 的抗辯,不能直接排除優先受償權,需結合購房人是否符合 “消費者保護” 條件判斷。
二、施工方主張優先受償權的實操策略
- 權利范圍主張:起訴時明確優先受償權覆蓋全部工程(含已售房產、車位),不主動排除已售部分;
- 執行異議抗辯:購房人提出排除執行時,審查其是否符合 “消費者保護” 要件,對不符合條件的,請求法院駁回異議、繼續執行;
- 證據固定:收集工程承建范圍、竣工 / 交付時間、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網簽 / 備案信息等,證明優先受償權成立及已售標的不符合排除條件。
施工方維權關鍵:主張優先受償權覆蓋全部工程,在執行中嚴格審查購房人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要件;購房人維權關鍵:及時提出執行異議,提交完整證據證明符合 “居住目的 + 全款 + 合法合同”,配套車位需額外證明 “唯一配套、居住必需”。
周軍律師提醒,此類糾紛涉及權利沖突與執行順位,法律適用復雜。建議施工方在主張優先受償權時,全面梳理工程范圍與已售標的情況;購房人在房產 / 車位面臨執行時,盡快固定證據、啟動異議程序,必要時委托專業律師,避免因要件不符導致權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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