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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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生效判決判令一方(如發包人、擔保人)向第三人(如實際施工人、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后,該責任方常與原合同相對方(如承包人、主債務人)通過債權債務抵銷的方式,主張 “已無欠款”,進而試圖排除第三人的強制執行。
那么,判決一方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務抵銷的還能執行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李某友與商丘鑫某置業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生效裁判確定一方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后,不能以該裁判作出后其與另一方的債權債務已抵銷為由主張排除執行
案的爭議焦點為,鑫某置業公司能否以其與合某建筑公司的債權債務已抵銷為由主張排除執行。
法院認為,鑫某置業公司所主張的其與合某建筑公司債務抵銷的問題,不影響本案執行。
法律規定發包人應當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目的,是為實際施工人提供一種特殊保護,以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具有對工程款債權的保全意義,從而保護實際施工人利益。在實際施工人的債權獲得清償前,發包人只能在判決確定的金額范圍內直接向實際施工人給付。在判決已經明確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清償時,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對相應工程款債權的轉讓、免除、抵銷等權利相對喪失。
抵銷實際上包含兩個清償行為,就發包人與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之間抵銷行為而言,包括發包人向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清償及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向發包人清償兩個行為。在判決已經明確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清償時,發包人與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進行債權債務抵銷,實際上是規避了判決,實施了發包人向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清償的行為,與判決目的相違背,不能達到保護實際施工人權利的法律目的。發包人與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前述處分行為不能對抗實際施工人。
周軍律師提醒,涉及發包人、承包人、實際施工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案件,生效裁判已明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發包人所欠付的工程款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般債務,亦直接關涉第三人即實際施工人的生計等切身利益。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裁判生效后自行就互負債務進行抵銷,該抵銷行為加大了實際施工人(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風險,與生效裁判確定由發包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保障實際施工人債權實現的目的不一致,該抵銷行為對實際施工人不發生效力,不能排除實際施工人的強制執行申請。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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