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爭議:確診了癌癥,但沒手術,賠不賠?
客戶李某投保一份重疾險,保額30萬元。半年后,李某因身體不適就醫,經病理活檢確診為“早期胃癌”。醫生考慮到李某年齡較大、身體狀況較差,建議采取保守治療和定期觀察,暫不進行手術或化療。
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重疾理賠。保險公司調查后回復:“合同約定‘惡性腫瘤’屬于保障范圍,但條款同時附有‘須經組織病理學檢查明確診斷,并已接受相應治療’的注釋。被保險人未接受任何治療,不符合理賠條件。”遂拒賠。
二、澤良策略:以“確診即賠”與“治療條件”的條款位階之爭破局
澤良接受委托后,仔細研讀條款,發現關鍵在于條款內部是否存在邏輯矛盾。
1、核心論點:疾病的定義條款與治療要求條款,何者優先?
澤良律師向法庭闡明:重疾險條款通常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對疾病的定義(什么是惡性腫瘤),第二部分是對理賠條件的附加要求(如“已接受治療”)。從條款的邏輯結構看,疾病的定義是核心保障內容,而治療要求往往是附加說明。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應當以疾病的定義為準。
2、運用“不利解釋原則”。
澤良律師指出:條款中“須已接受相應治療”的表述存在模糊性——是“必須”治療,還是“如果治療了”需符合相應標準?當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即:只要疾病本身符合合同定義,無論被保險人是否選擇治療(或因身體原因無法治療),均應當獲得賠付。
3、醫學倫理支撐:治療選擇權屬于患者和醫生。
澤良律師提交醫學倫理專家意見:對于早期癌癥,尤其是高齡患者,“積極觀察”本身就是一種合理的臨床決策。強迫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治療以獲得保險金,既違背醫學倫理,也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確診即符合理賠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障對象是“罹患重大疾病”這一事實本身,而非“是否接受了某種治療”。條款中的治療要求應當理解為對治療方式的規范,而非對理賠前提的額外限制。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30萬元重疾保險金。
“確診即賠”還是“治療才賠”?當條款模糊時,法律站在被保險人一邊。 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從條款的邏輯結構和法律解釋規則出發,為客戶厘清合同真意。
![]()
澤良律師事務所—各大官媒力薦
![]()
澤良律師事務所—出版專著&大量行業報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