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爭議:妻子捐腎給丈夫,誰該獲得保險金?
客戶王某投保一份重疾險,保額50萬元,其中包含“器官移植保險金”條款:“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需要接受器官移植,且實際實施了移植手術的,本公司按約定給付保險金。”
王某因尿毒癥需進行腎臟移植,其妻子配型成功,自愿捐獻一個腎臟。移植手術順利完成。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器官移植保險金50萬元。保險公司卻稱:“條款約定的‘接受器官移植’,是指被保險人作為受體獲得器官。本案中,被保險人確實是受體,但器官來源于活體捐獻,不屬于條款保障范圍。”遂拒賠。
二、澤良策略:以“條款未區分器官來源”破局
澤良接受委托后,仔細審查條款原文,發現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并無條款依據。
1、核心論點:條款未限定器官必須來源于“尸體”還是“活體”。
澤良律師向法庭闡明:保險合同對“器官移植”的定義中,僅要求“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需要接受器官移植,且實際實施了移植手術”,并未明確限定器官來源。無論是尸體捐獻還是活體捐獻,對于受體而言,接受的都是器官移植手術,醫學上無任何區別。保險公司自行將“活體捐獻”排除在保障范圍之外,屬于單方限縮條款,缺乏合同依據。
2、引入器官移植醫學事實。
澤良律師邀請移植科專家出具意見:在臨床實踐中,活體器官捐獻(尤其是親屬間捐獻)是解決器官短缺的重要途徑,其手術復雜程度、醫療風險、術后管理難度,與尸體器官移植無異。將活體移植排除在保障外,不符合醫學現實。
3、運用“合理期待原則”。
澤良律師主張:投保人購買包含器官移植保障的重疾險,其合理期待是——當自己因器官衰竭需要移植時,無論器官來源如何,都能獲得經濟支持。保險公司以“活體來源”為由拒賠,違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受體身份即滿足理賠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對器官移植的約定清晰明確——只要被保險人作為受體實際接受了器官移植手術,即滿足理賠條件。保險公司不得在條款之外附加“器官必須來源于尸體”的限制。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50萬元器官移植保險金。
器官來源不應成為理賠的障礙。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從條款文義和醫學事實出發,為客戶擊破保險公司自行添加的隱形門檻,讓每一份保障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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