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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7月,福建泉州的林某因急需資金周轉,通過微信添加了一名“銀行貸款專員”。對方稱林某征信不佳,需“包裝流水”才能放款。林某按照指示提供本人銀行卡,接收對方轉入資金共計28萬元,隨后分多筆轉至指定賬戶。不久后,林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抓獲。偵查機關認為,林某在短短兩天內資金快進快出,且無法說明收款方身份,符合“轉賬式掩隱罪”的特征。
二、辯護過程
掩隱罪律師趙飛全介入偵查階段。趙律師發現,林某與“貸款專員”的全部聊天記錄均保存在手機中,對方一直以“做流水”“包裝資質”為由進行溝通,從未提及“跑分”“洗錢”等黑話,且林某在轉賬完成后仍在追問“貸款什么時候到賬”,表現出典型的被騙特征。趙律師向公安機關提交《變更罪名法律意見書》,主張林某的行為更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僅具有概括性認識,而非對資金系“犯罪所得”的確定性認識。趙律師還調取了林某的征信報告和多家銀行的拒貸記錄,證明其確因貸款無門才“病急亂投醫”。
三、判決結果
公安機關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部分意見,在起訴意見書中未認定林某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林某的行為構成幫信罪,但鑒于其系初犯、被騙參與且全額退賠被害人損失,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四、案例評析
“貸款刷流水”類案件是當前掩隱罪與幫信罪區分的一大難點。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掩隱罪律師,敏銳把握了二罪在“明知”程度上的本質區別:掩隱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幫信罪則僅要求明知他人“利用網絡犯罪”。趙律師通過還原林某的認知狀態,成功將案件定性從重罪(掩隱罪)拉回到輕罪(幫信罪)乃至無罪區間,展現了精細化辯護的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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