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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趙與妻子周某育有三名子女。
老趙于2021年6月因癌癥去世,未留遺囑。
夫妻名下有一套一號房屋(通過司法拍賣購得,登記在老趙名下),以及多筆銀行存款。
老趙去世后,周某:
從老趙賬戶分兩次取出31萬余元;
將老趙賬戶10萬元轉入自己名下;
收到單位發放的喪葬費、撫恤金6.9萬余元及親友禮金3.1萬余元;
聲稱兒子已償還父母10萬元借款,并稱喪葬花費8.6萬余元。
兩名子女起訴,要求:
依法分割一號房屋;
分割存款、債權、喪葬結余等遺產。
母親與弟弟辯稱:錢已用于辦喪事、給姐姐治病,不應再分。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老趙占1/2份額;
? 該1/2份額由配偶+三子女均等繼承(各1/8);
? 母親最終占房屋5/8,三子女各占1/8;
? 母親從老趙賬戶轉出的41萬余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遺產;
? 10萬元還款屬夫妻共同債權,5萬元為遺產;
? 喪葬費、禮金扣除有票據的合理支出后,剩余部分均分;
? 母親向兩名原告各支付10萬元(8萬存款+1萬債權+1萬喪葬結余);
? “給姐姐治病”等無證據或時間矛盾的支出主張,不予采信。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房屋與存款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存款,原則上各占50%;
被繼承人去世后,僅其50%份額作為遺產分割。
2. 配偶可多分,但不等于獨占
因母親與老趙共同生活、年事已高,酌情多分(房屋總份額5/8);
但其他子女的法定繼承權不可剝奪。
3. 大額資金轉移需說明用途,否則推定為遺產
老趙去世后短期內轉出41萬元,母親未能證明系老趙生前處分;
法院認定該款項仍屬夫妻共同財產,一半納入遺產范圍。
4. 還款、喪葬支出必須舉證
主張“已還款”“已花銷”,需提供轉賬記錄、正規票據;
手寫清單、無票支出、時間矛盾的陳述,一律不采信。
5. 喪葬費、撫恤金雖非遺產,但可參照遺產分配
扣除實際合理喪葬支出后,剩余部分由近親屬均分。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緊盯資金流向:抓住“去世后立即大額取現+轉賬”這一異常行為,主張仍屬遺產;
切割“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遺產”:先析產,再繼承,避免被“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誤導;
嚴審對方舉證:對“還款”“治病”“高消費”等主張,堅持“誰主張誰舉證”;
善用“共同生活≠多分全部”規則:承認母親可多分,但守住子女基本份額。
重要提醒:
?? 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不能擅自處置全部財產;
?? 去世后賬戶大額變動,可能被追回;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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