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對原河南鄢陵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鄢陵農商行)職工丁某違法發放貸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丁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相關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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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貸還貸埋下隱患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至11月,鄢陵農商行(以下簡稱“鄢陵某”)客戶經理張某甲(另案處理)向鄭某甲、鄭某丙、王某乙等四人違法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320萬元。
2014年底,張某甲因病請假,上述四筆貸款由客戶經理丁某負責管理。2015年11月30日,丁某違反規定,未對借款人、擔保人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并制作虛假貸款資料,向鄭某丁發放貸款375萬元。該筆貸款實際用于償還此前四筆貸款的本息。
2016年11月30日,丁某再次向鄭某丁違法發放貸款424萬元,用于償還2015年375萬元貸款的本息。截至2023年12月7日,這筆424萬元貸款仍有本金424萬元、利息5058124.96元未歸還,合計造成損失近930萬元。
未審查資格 制作虛假資料
根據判決書披露的信息,丁某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存在多項違規行為:未對借款人、擔保人資格進行嚴格審查,未履行實質審查義務,制作虛假的調查報告等手續。
判決書顯示,丁某在庭審中辯稱:“當時辦理貸款的時候是經過支行、總行領導同意的,都是為了化解這幾筆貸款,用的名義調貸用的,我在其中的作用就是換個手續,這筆錢也不是我自己用的,是為了行里的貸款還款任務,支行、總行都是這樣干的,有很大原因是當時行里的貸款制度,我認為我的罪行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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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失職構成犯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針對丁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害方存在過錯、違法發放貸款并非本意”的辯護意見,法院明確不予采納。判決書指出:“被告人作為貸款發放的主要負責人,在貸款的發放過程中未履行個人職責,制作的虛假的調查報告等手續,未履行實質的審查義務,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鑒于丁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調查評估意見,對其宣告緩刑。
鄢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丁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已繳納)。
二、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銀行內控機制亟待完善
本案暴露出部分銀行機構在貸款審批、發放環節存在的內控漏洞。從丁某的辯解可以看出,其違規行為并非個例,而是“支行、總行都是這樣干的”。違法放貸行為從2014年延續至2016年,涉及多筆貸款,直至形成巨額不良貸款。
銀行工作人員未履行貸款審查義務,制作虛假貸款資料,將新發放貸款用于償還舊貸本息,實際上是用“以貸還貸”的方式掩蓋前期違規放貸造成的風險,最終導致銀行資金無法收回。
本案的判決,既是對違法放貸行為的懲戒,也為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銀行從業人員必須嚴格履職,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切實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職責,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肅追究。同時,金融機構也應加強內控管理,完善貸款審批流程,堵塞制度漏洞,從源頭上防范信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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