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規〔2026〕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林業園林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1月23日
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保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生態公益林條例》以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及省屬國有林場不在適用范圍內。
第三條生態公益林的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由上級、市級和區級財政投入組成。
上級財政安排的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與市級、區級財政安排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統籌使用。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分級管理、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將年度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各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屬國有林場報送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預算方案,編制生態公益林市級補償預算,對生態公益林補償執行預算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按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組織預算編制、合規性審核及撥付資金,加強對補償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適時組織重點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區級配套部分,足額、按時支付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資金,定期對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進行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資金的財務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在中央、省、市的政策框架內,進一步建立健全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管理制度。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本行政區劃范圍內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面積、范圍和等級等因素,編制本區生態公益林補償預算方案和分配方案,對生態公益林補償和管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匯總上報管轄范圍內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初步分配方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國家森林資源管理單位或者生態公益林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生態公益林管護單位職責,按職責做好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和管護經費使用和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提供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初步分配方案,落實生態公益林補償的村務工作。
第六條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實行“按區位、分級別”的補償原則,結合生態公益林的等級、質量、生態效益等因素,分為Ⅰ級、Ⅱ級和Ⅲ級三個等級標準。
Ⅰ級生態公益林是指國家級生態公益林和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級及省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生態公益林;Ⅱ級生態公益林是指除Ⅰ級以外的省級生態公益林、國家級以下森林公園和省級以下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生態公益林;Ⅲ級生態公益林是指除Ⅰ、Ⅱ級以外的市級生態公益林。
自2025年起按照Ⅰ級168元/畝·年、Ⅱ級112元/畝·年、Ⅲ級90元/畝·年的標準進行補償。2025年后,經濟補償調整標準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生態公益林的等級、質量、生態效益、林地租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科學研究確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鼓勵各區按照不同生態區域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在不低于全市標準的基礎上,提高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標準和擴大補償范圍。
第七條 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的范圍、面積和等級等內容,除市屬國有林場以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核定的生態公益林數據為準外,以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核定的生態公益林數據為準。
第八條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用于補償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經營者:
(一)生態公益林未發包和流轉的,補償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有、集體林場;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態公益林林地的,補償對象是承包者;
(三)依據合同流轉生態公益林經營權的,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補償對象;合同未約定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林權證或林權類不動產權證、生態公益林界定書、流轉合同、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補償對象的書面材料等,核定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對象。并將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對象名單在生態公益林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國有林場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內,由國有林場統籌使用。各國有林場應于每年6月底前,將本年度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統籌使用方案,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預算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已核定的生態公益林面積、范圍、等級和補償資金總量,告知轄區內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市屬國有林場的年度生態公益林面積、范圍、等級和補償資金總量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告知。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于每年5月底前,擬定本年度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并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規定,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表決、公示等程序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于每年6月底前,匯總本年度初步分配方案后報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7月底前,匯總審核本年度初步分配方案,制定本年度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分配方案,并履行公示、信息公開等程序,會同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在3個月內實施。
(五)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屬國有林場于每年8月底前依據本年度分配方案,結合上一年度補償資金清算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的預算方案,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區級資金部分納入下一年度區級財政部門預算。
(六)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9月底前根據各區和市屬國有林場報送材料,結合上一年度補償資金清算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市本級部門預算及轉移支付預算,并送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七)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于每年12月底前,按核定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預算金額提前告知各區,資金在下一年度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預算批復后撥付。區級財政接到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后,應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相關業務部門使用。市本級單位資金按市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告知和下達。
第十一條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一卡(折)通”制度和方式,在資金到位當年直接支付經濟補償資金至補償對象:
(一)經濟補償對象為單位或個人的,支付至單位和個人的“一卡(折)通”銀信賬戶。
(二)經濟補償對象為村委會或村民小組集體的,根據合法有效的資金分配方案支付至符合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集體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戶主“一卡(折)通”銀信賬戶。
經濟補償對象可自行選擇收取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的銀行。
第十二條 生態公益林管護經費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生態公益林補償實施方案,明確生態公益林管護經費的標準、分類及使用范圍等內容。
第十三條 完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和管護經費檔案管理。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年度生態公益林數據、分配方案、銀行支付憑證、經濟補償對象、管護人員、管護標志牌等如實記錄、存檔,實現過程可查詢、可追溯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依法追繳因重復支付等情況導致多撥付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并按照資金原渠道退回或在下一年度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中清算。未按照規定發放和使用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的,弄虛作假,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廣州市生態公益林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6年1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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