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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在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官方網站上了解到,魚臺庭柳工藝品有限公司因存在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或者檢查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處罰依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第19號第A檔,被魚臺縣應急管理局罰款10000元。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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