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兩種價,買賣雙方見面才發現被“兩頭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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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閔行區一起房產交易糾紛引發廣泛關注。市民俞女士委托中介出售一套近80平方米的房產,最終成交價150萬元,直到交易中心網簽時才發現,買家實際支付了176萬元——26萬元差價被中介悄然吞沒。
“托底協議”暗藏貓膩:溢價全歸中介
這起案件的套路相當“精妙”。中介負責人胡某與賣家俞女士簽訂了一份“托底協議”,約定房屋保底成交價149萬元(扣除1萬中介費后),協議中明確寫道:“若實際成交價格高于保底成交價,溢價部分作為乙方獨家委托服務報酬”。
這意味著,房子賣得越高,中介賺得越多。而在買家那邊,中介卻堅稱賣家底價176萬元,并阻撓雙方見面,理由是“上家出國了”。
業內人士指出,這種“托底協議”看似對賣家有利——保證最低到手價,實則隱藏巨大風險。中介為了賺取更多溢價,會刻意壓低賣家心理預期,同時抬高買家出價,利用信息差制造兩份合同。
三大“吃差價”套路,買賣雙方防不勝防
套路一:低價鎖房,自掏定金演“雙簧”
中介胡某在與賣家簽約當天,自掏10萬元作為“買家定金”。事后復盤發現,當時買家根本尚未確定購買。這招“自掏腰包”的目的,是為了快速鎖定房源,防止賣家反悔或接觸其他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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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二:分飾兩角,制造信息壁壘
對賣家:不斷用“6樓沒電梯不好賣”“周邊行情你看過了嗎”等話術PUA,迫使賣家從200萬一路降至150萬。
對買家:堅稱賣家底價176萬,“我幫你談了好久才談下來”,堅決不讓雙方見面。
套路三:陰陽合同,規避監管
中介用兩個不同公司操作——與賣家簽“托底協議”用的是“芳蘊”中介,與買家簽“居間協議”用的是“好年華”中介。紙面上是兩家公司,實際是一家,目的是將差價包裝成“中介之間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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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紅線:吃差價明確違法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也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上海二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明確認定:即使中介通過“訂購協議”形式約定溢價歸中介,這種行為仍屬于“吃差價”,違背了中介人的如實報告義務,最終判令中介賠償買家7萬元。
房探提醒:買賣雙方記住這4條防坑法則
1. 堅持三方面簽,不見不簽
不管中介說什么“賣家出國了”“買家沒空”,買賣雙方必須見面談價格。一句話就能對上賬,差價立馬暴露。
2. 警惕“托底協議”“獨家委托”等非常規合同
正規房產交易應使用標準居間協議。凡是約定“溢價歸中介”的條款,司法實踐中多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3. 網簽合同是唯一合法依據
所有交易價格必須明明白白寫在網簽合同上。不要相信任何“私下補差價”“做低房價避稅”的說辭,這不僅是坑,還可能涉嫌偷稅漏稅。
4. 發現被坑,立即舉報
遇到類似情況,可向當地房管部門投訴舉報。中介吃差價的違法事實一旦坐實,不僅要退還差價,還可能面臨罰款、取消網簽資格等處罰。
一句話防坑口訣:
“托底協議是陷阱,溢價歸我是坑人;
買賣雙方必見面,網簽價格要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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