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理解,為什么民間借貸案,有借條律師還會說證據還不夠!介紹個案子,分析一下民間借貸案對證據的一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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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張某到法院起訴,說李某借了他20萬不還,有借條和轉賬憑證作為證據。借條載明:“李某欠張某借款本金20萬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止。”但轉賬憑證上的金額只有9萬,張某說另外那11萬給的是現金。
被告李某說自己拿到的借款只有9萬元,在借條出具后,張某并未向其支付剩余的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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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都沒有其他的證據,這案子你是法官會怎么判?按借條判20萬,還是只判有轉賬憑證的9萬?
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應該按借條判,畢竟上面有被告的簽字,如果被告拿不出只收到9萬元的證據,那就應該對被告不利。但在現在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的認定規則不是這樣的。現在的規則,借條或借款合同能證明雙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但不能直接證明款項已交付。除非是小額的款項,否則單憑借條證據就屬于不夠充分,對大額借款法院會要求提供款項交付的證據,最好的證據就是和借條數額吻合的轉賬憑證。
當然現實中也不排除給的現金的可能性,所以也不是說沒有相應的轉賬憑證就肯定敗訴,我自己也處理過大額借款沒有足夠轉賬憑證勝訴的案子,但那就需要提供其他的佐證了。
比如和借款日期數額相吻合的銀行取現記錄,當然,還得向法官解釋轉賬那么方便,為什么要取現金再交付。那如果說不是臨時取的,是家里早就放著的現金怎么證明呢?這種情況可以結合雙方之前的聊天記錄、錄音等內容佐證借款數額的真實性。當然,還得就家里有大額現金這種情況給法官合理解釋,并提供必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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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類似本案這種借條上是20萬,但轉賬憑證只有9萬的情況,原告有證明另外11萬也給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合理舉證就可能敗訴。本案,張某說另外11萬是給的現金,但法官要求他提供這11萬的銀行取款憑證,他卻無法提供。經法官釋明法律規定和責任,最后張某承認實際借款金額只有9萬元,雙方最終達成了還款協議。
所以,一定要理解民間借貸案要重視轉賬憑證這個證據,盡量不要現金借錢或還錢!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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