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李玉雯 每經編輯:廖丹
電視劇里經常有“遺產爭奪戰”的劇情,但若一個人離世后既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未留下遺囑,其遺產該如何處理?
近期,“北京一獨居女子去世房產歸屬”引發關注。《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類似案例并非個例,之前上海、湖南等地也出現過“無人繼承遺產”的相關糾紛。
無人繼承遺產,準確來說是“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是指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且無人接受遺贈的遺產。
依據法律規定,此類遺產應當歸國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業。不過,法律同時也明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盡管法律層面已作出原則性、框架性規定,但在實踐中很多人仍對此存有疑問。比如,此類遺產能否盡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前述“扶養較多”如何界定?涉及死者的債權債務、喪葬費用等該如何處理?此外,若要避免遺產成為“無主財產”,又該如何提前規劃?
本文將對這些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一一解答。
問題一:雖有親戚但無法定繼承權,遺產該歸誰所有?
北京趙女士在2022年因病不幸離世,留下了一套價值三四百萬元的房產,生前并未立下遺囑。由于她的父母早已過世,本人離異無子女,加之又是獨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先于她去世,因此已經沒有符合條件的法定繼承人。
于是,法院判決其房產歸國家所有。
這一判決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簡而言之,這一規定的適用條件需同時滿足:無遺囑繼承,被繼承人未通過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均已不存在或放棄繼承;無受遺贈人,被繼承人生前未將財產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
然而,記者梳理發現,在“無人繼承遺產”的相關糾紛中,旁系親屬起訴分遺產的情形并不鮮見。不少人也疑惑,遺產與其收歸國有,為何不由其他親屬繼承?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鄒茜雯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放開旁系血親無限繼承,易引發繼承關系混亂、財產歸屬長期不確定等問題。
實踐中或許還會面臨遠親核實困難、繼承糾紛訴訟激增、財產管理成本高昂等現實困難,甚至出現“生前不扶養、死后爭遺產”的道德風險。
“在歸國家所有的基礎上,明確要求‘用于公益事業’,相較以往規定更強調公共價值導向。”鄒茜雯提到,無人繼承的財產通過法定程序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后,用于扶老救孤、扶貧濟困、社會救助等公共事業,讓脫離私人傳承關系的財產重新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實現財產價值的社會化轉化。
問題二:如何區分“扶養行為”與“情誼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同時也明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2025年7月,上海楊浦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糾紛案。李老伯去世后留下價值百萬的房產、車輛及存款,因他未立遺囑且無法定繼承人,遺產本應依法收歸國有,但其堂妹李女士提出異議,稱自己多年扶養堂哥,并在他病重期間悉心照料、身后操辦喪事,要求繼承遺產。經過調查,李女士確實對堂哥多有扶養照拂,法院最終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的訴請,將李老伯留下的一套房產判給了李女士。
在前述北京趙女士遺產的案件中,其多位親屬表示曾在生活、就醫上進行幫扶,最終法院判決趙女士的銀行存款及保險權益按照各位親屬實際盡到的幫扶比例進行分配。
這些判決同樣是對民法典的依循。
不過,記者在梳理相關案件時發現,有法院審理認為,僅僅節假日走動、探望等普通情誼行為,不能作為分得遺產的合法依據。
那么,如何區分“扶養行為”與“情誼行為”?實踐中對“扶養較多”又是如何認定?
在鄒茜雯看來,“扶養行為”與“情誼行為”兩者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具備持續性、必要性與實質性的扶助內容。
情誼行為通常指基于親情、友情、鄰里關系等產生的普通交往和幫助行為,具有臨時性、偶爾性和非義務性,本質上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如節假日走動、探望、偶爾幫忙購買生活用品等,這些行為更多是出于情感或道德上的關心,而非基于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或長期的扶養關系。
“扶養行為則強調對被繼承人生活、經濟等方面的實質性幫助和支持,具有長期性、持續性,且這種幫助是被繼承人生活所依賴或需要的。”鄒茜雯向記者解釋,“扶養行為”的認定標準可參考幾個方面:
一是經濟資助,為被繼承人提供主要經濟來源,如支付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住房費用等。
二是生活照料,對被繼承人的日常生活起居進行長期、持續的照料,包括協助飲食、起居、就醫、康復等,且這種照料行為具有規律性和穩定性,而非偶爾或臨時性的幫助。
三是扶養行為通常需具有一定的持續時間和穩定性。短期的、偶爾的幫助或探望一般不構成"扶養較多"。例如,長期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定期、頻繁地為其提供扶養幫助,持續時間較長(如數年甚至更長時間),更易被認定為扶養行為。
除物質幫助外,若能長期給予被繼承人精神上的陪伴、關心和撫慰,使其在情感上得到支持和滿足,處理被繼承人的生養死葬事宜,也可作為認定扶養行為的考量因素。
問題三:沒有繼承人,遺產誰來管?
部分公眾會有一個誤解,認為無人繼承遺產是被直接“收歸國有”。事實上,此類遺產在收歸國有或集體之前,必須經過一個由“遺產管理人”主導的、合法的清算程序。
2021年,我國民法典首次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其中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同時,民法典第1147條也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各項職責,涉及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報告遺產情況、處理債權債務、分割遺產等。
簡而言之,民政部門依法管理無人繼承遺產,強化了民政機關在遺產無人管理時予以保護的兜底職能,能夠最大限度避免遺產毀損、保障遺產安全。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當下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正不斷完善,但民政部門在實操中仍會面臨一定難題,比如信息獲取困難、遺產查明困難、權責不匹配等。
鄒茜雯向記者舉例,民政部門往往難以第一時間獲知自然人死亡信息,且難以及時、準確掌握被繼承人是否有繼承人、繼承人的范圍及聯系方式等信息。被繼承人的遺產可能涉及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股權、債券等多種形式,而民政部門缺乏查詢權限,需協調公安、金融、不動產登記等部門,但現行法律未明確相關部門的協助義務,導致遺產清查耗時費力,效率受到影響。
問題四:稅款、債務、喪葬費用等如何處理?
記者注意到,在無人繼承遺產處置的過程中,還會涉及債務、稅款、遺產管理費、喪葬費用等,這些如何處理?清償或支付的順序又是怎樣的?
鄒茜雯告訴記者,針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民法典僅作出原則性、框架性規定,并未就該類遺產收歸國有的具體程序、財產清償及分配順序作出細化指引。
不過,民法典第1159條明確,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同時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該條文確立了稅款與債務優先受償的基本規則。
此外,在國家立法尚未細化的背景下,部分地方已通過規范性文件作出先行探索與實操補充。
鄒茜雯舉例稱,《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各區民政部門在查詢、管理、處置遺產等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從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保障。該規定明確了遺產管理費用優先于其他債權的順位,為民政部門依法履職提供了可操作依據。
浙江玉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潘潔慧此前在該所普法欄目中回應“無人繼承的遺產里有債務,先還債還是先辦喪葬?”這一話題時表示,繼承費用(如遺產管理費)大于稅款大于普通債務(如信用卡欠款)。若遺產償還債務后仍有剩余,可用于喪葬支出,但需經遺產管理人(民政部門)審核合理性。如有參加社會保險,喪葬費由社保喪葬補助金支付。
記者了解到,只有清償完所有債務和合理支出后,剩余財產才會通過“無主財產確認之訴”收歸國有,用于公益事業。
問題五:避免遺產成為“無主財產”,如何提前規劃?
我國主要的繼承方式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或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
在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繼承或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鄒茜雯對記者表示,想要避免遺產成為“無主財產”,最直接的方式是考慮提前訂立有效遺囑,通過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公證等形式的遺囑,指定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可以考慮與信任的非親屬(如保姆、遠房晚輩)、養老機構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扶養義務的履行為對價,明確遺產歸屬,既保障晚年生活,也避免遺產無主。
此外,鄒茜雯提到,對于高凈值人群,還可以考慮使用保險工具,通過購買保險,明確指定受益人,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受益人,無需經過遺產繼承程序。也可以通過家族信托將房產、股權、存款等資產納入信托架構,指定受益人及信托管理人,實現資產的有序傳承。
“意定監護也可作為配套工具。在意識清楚時,提前確定意定監護人,通過書面協議明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把監護人作為意外來臨時的決策人,代為處理醫療、生活、財產等事務。”鄒茜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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