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最新修訂,向全社會釋放出強烈信號——生效裁判文書不再是“案件當事人的專屬品”,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論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系,都有權依法查閱。這一規定,將司法公開的理念推向了新高度,也讓“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有了更具體的實現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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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最新修訂,向全社會釋放出強烈信號——生效裁判文書不再是“案件當事人的專屬品”,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論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系,都有權依法查閱。這一規定,將司法公開的理念推向了新高度,也讓“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有了更具體的實現路徑。
一、新規的核心突破:從“有限公開”到“全面開放”
長期以來,“誰能查裁判文書”是公眾關注的焦點。過去,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眾可以查閱生效裁判文書”,但“公眾”的范圍模糊,實踐中往往局限于當事人、律師或與案件有直接關聯的人。而此次最高法的新規,明確將“公眾”具體化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徹底打破了“利害關系”的限制。也就是說,哪怕你只是一個普通市民,想了解某起民事糾紛的判決邏輯;哪怕你是一家企業,想參考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哪怕你只是一個法律愛好者,想研究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都可以依法申請查閱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
這種突破,不是簡單的“范圍擴大”,而是司法理念的深刻轉變——司法裁判不再是法院的“內部文件”,而是面向全社會的“法治教材”。它讓公眾有了更直接的方式,參與司法監督,了解法律適用,感受司法公正。
二、查閱的“權利邊界”:明確范圍與程序,保障有序性
當然,“任何人都能查”并不意味著“無限制地查”。新規對查閱的范圍、程序和方式,都作出了清晰規定,既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也維護司法秩序和當事人隱私。
首先,范圍明確:只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可以查閱,調解書、決定書等其他法律文書不在范圍內;未生效的裁判文書,比如正在上訴的案件,也不能查閱。
其次,程序簡單:申請需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作出該生效裁判的法院,提供具體案號或當事人姓名即可,法院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拒絕。
最后,方式便捷:除了傳統的線下法院查詢,公眾還可以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等線上平臺,快速檢索和查閱生效文書。這些平臺經過多年建設,已經具備了強大的檢索功能,比如按案由、法院層級、裁判日期等條件精準篩選,讓查閱變得更高效。
三、新規的意義:讓司法公開更有溫度,讓公平正義更可感知
此次最高法的新規,絕非“形式上的改變”,而是有著深刻的現實意義。
對公眾而言,這是一次“法治權利的升級”。它讓每個人都有機會近距離接觸司法,了解法律是如何解決實際問題的。比如,企業可以通過查閱同類案件的判決,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避免法律風險;普通市民可以通過查閱婚姻家庭、消費者權益等案件的判決,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司法而言,這是一次“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當裁判文書向社會全面開放,每一個判決都要接受公眾的審視,法官的裁判邏輯、法律適用都會被放在“陽光下”檢驗。這種監督,會倒逼法官提高審判質量,確保每一個判決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對社會而言,這是一次“法治意識的培育”。當更多人有機會查閱裁判文書,他們會更了解法律、信任法律,從而更自覺地遵守法律。比如,當公眾看到某起侵權案件的判決結果,會明白“侵權要擔責”不是一句空話;當看到某起合同糾紛的判決,會知道“合同要信守”是法律的底線。這種“潤物細無聲”的法治教育,比任何宣傳都更有效。
結語:司法公開,永遠在路上
最高法的這一新規,是司法公開的又一重要舉措,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生動注腳。它讓我們看到,司法不是“高高在上的權威”,而是“貼近群眾的公仆”;司法公開不是“形式上的走過場”,而是“實質上的權利保障”。
當然,新規的實施還需要配套措施的完善,比如如何更好地保護當事人隱私,如何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如何優化線上查詢的體驗等。但無論如何,這一規定的出臺,已經為公眾打開了一扇“了解司法、參與司法”的大門。
作為公眾,我們應該珍惜這一權利,積極行使自己的查閱權,同時也要尊重司法秩序,遵守相關規定。相信隨著新規的落實,司法公開會更有溫度,公平正義會更有質感,法治中國的建設會邁出更堅實的步伐。
附:條文釋義
【法條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體的案號或者當事人姓名、名稱。
第二百五十五條對于查閱判決書、裁定書的申請,人民法院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判決書、裁定書已經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的,應當引導申請人自行查閱;(二)判決書、裁定書未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且申請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提供便捷的查閱服務;(三)判決書、裁定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閱并告知申請人;(四)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不是本院作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查閱;(五)申請查閱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予準許并告知申請人。
【法條釋義】
在起草本司法解釋時,我們對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與接受公眾查閱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明確,將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作為滿足公眾查閱權首要和最主要的途徑。
1. 申請查閱的主體。由于本條主要是從司法公開和社會公眾監督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的角度作出的規定,因此,無論與本案是否有利害關系,公眾均可根據本條的規定依法查閱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為避免司法實踐中對“公眾”產生不同理解,本條將“公眾”進一步具體化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 申請查閱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判決書、裁定書以外的法律文書,如調解書、決定書等不屬于本條規定的公眾查閱的范圍;另外,法院已經作出,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也不屬于本條規定的公眾查閱的范圍。
3. 提出查閱申請的具體對象。為確保公眾的查閱權得到切實保障,本條明確規定申請查閱需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換言之,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有義務滿足公眾查閱生效判決書、裁定書的要求。
4. 申請查閱的程序。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是公眾享有的權利。裁判文書公開是人民法院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多種方式公開裁判文書,但前提是應當依法保障公民的查閱權,不能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公眾依法查閱生效的裁判文書。因此,只要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通過書面形式提出了查閱請求,并提供了具體的案號或者當事人姓名、名稱,人民法院就應當提供查閱。
如果申請查閱的判決書、裁定書已經通過信息網絡公開,則沒有必要再向申請人提供其他渠道的查閱。
如果申請查閱的判決書、裁定書尚未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且申請符合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提供便捷的查閱服務。本項針對的是生效判決書、裁定書未及時在互聯網公開的例外情形。
對于人民法院而言,最理想的方式仍然是在接到查閱申請后及時將相關裁判文書在互聯網公布,之后再引導申請人通過信息網絡自行查閱。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通過信息網絡公開判決書、裁定書,則應根據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及時采用替代措施滿足申請人的查閱請求。
如果申請查閱的判決書、裁定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不提供查閱,并將具體原因告知申請人。
如果申請人申請查閱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并非本院作出,人民法院應當詳細解釋說明,并積極引導申請人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自行檢索。如果申請人申請查閱的判決書、裁定書尚未在互聯網公開,人民法院也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信息,積極予以指導,盡量提供幫助。
如果申請人申請查閱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人民法院則不予準許,并應當向申請人詳細告知具體原因。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裁判文書不在互聯網公開。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2)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3)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4)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5)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6)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還應當隱去下列人員的姓名:(1)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3)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結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申請查閱的判決書、裁定書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也應當在隱去相關內容后提供查閱;向申請人提供查閱時,應當隱去自然人個人信息、未成年人相關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等內容;對于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嚴格界定,于法有據,切忌濫用該理由損害社會公眾的查閱權;案件當事人明確提出不允許社會公眾查閱裁判文書的請求的,如申請查閱的內容并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仍應優先保障社會公眾的查閱權。
對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理解是準確適用本條的關鍵。
第一,國家秘密是指某些涉及重大國家安全、經濟以及政治利益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予以認定。
第二,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應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認定。
第三,目前法律關于個人隱私的概念尚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個人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開或為他人知悉的秘密,應當根據各相關民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予以認定。在調研過程中,有些地方法院認為,對于個人隱私的判斷應當以當事人的主觀認識為準,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可取的。個人隱私的判斷有其客觀標準,并不以當事人的認識為轉移。需要明確的是,以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公眾查閱生效判決書、裁定書的申請,是一種極其例外的情形,應當適用非常嚴格的標準,并經過嚴格的內部審批程序。此外,公開審理的案件,既然庭審允許社會公眾旁聽,其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原則上也應允許社會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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