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網)
轉自:中國環境網
個體養殖戶養殖的黃魚大量死亡,矛頭指向上游一企業,然而該公司拒不認賬,遂被告上法庭。近日,這起污染環境責任糾紛案,經湖北襄陽、棗陽兩家法院審理后,判決這家公司賠償養殖戶經濟損失13.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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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個體養殖戶陳某承租的14畝堰塘突發險情,辛苦養殖的黃魚大量死亡、漂浮水面。事發后,陳某第一時間向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報案。
執法人員迅速到場,對涉事企業門口下水道及魚塘水體取樣檢測,結果顯示,兩處水質樣本均超出“水質最低檢出限”指標,已無法保障魚蝦正常生長繁殖。
調查顯示,位于陳某魚塘上游的湖北某汽車公司(以下簡稱汽車公司),其焊裝、沖壓車間在生產,卻未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更關鍵的是,廠區未配套建設初期雨水收集池。企業負責人坦言,每逢降雨,雨水沖刷廠區路面,便將少量未完全收集的生產廢水帶入污水管網,最終匯入下游。
針對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整改。與此同時,村里組織人員對死魚進行緊急打撈稱重,結果顯示為11021.26斤。
后因賠償協商無果,陳某一紙訴狀將汽車公司訴至棗陽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8736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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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環境糾紛中,行為人需就自身無責、減責情形及行為與損害無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汽車公司位于陳某魚塘上游,陳某發現魚死亡后及時報案,生態環境部門的檢測數據及現場調查情況,足以證實該公司排污行為與魚死亡存在關聯。
對于汽車公司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其未提供有效證據推翻上述事實,因此不予采信。
參照湖北省農業事業發展中心公布的黃魚市場批發價為25元/公斤,結合死魚重量,法院核定水產品損失價值為137765.75元。
據此,2025年11月,棗陽法院依法判決汽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陳某137765.75元。
一審宣判后,汽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今年3月,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污染環境者必須要為污染行為“買單”。該案判決,不僅為受損的個體養殖戶討回了公道,同時為排污企業敲響了警鐘:企業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司法不僅是權利的守護者,更是綠水青山的堅定捍衛者。法官提醒每一位生產者,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務必將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精細平衡”放在首位。要像對待生命一樣,對生態環境保持敬畏之心,常懷愛護之情。只有敬畏法律、嚴守環保紅線,才能守住可持續發展的生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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