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體記者 李濤 通訊員 戴美麗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同樓層居住的部分業主懷有“先占先得”的想法,擅自在公共區域安裝個人家具等物品,該行為是否侵犯了同樓層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其他業主能否依法維權?近日,岳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鄰權糾紛案,明確未經同樓層其他業主同意,擅自在公共區域安裝個人家具或其他物品,對相鄰方的權益造成妨礙的,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鐘某與張某系岳塘區同一小區、同樓層相鄰兩套房屋的所有權人。鐘某多年前裝修入住時,在位于張某家進門左手邊的通風走廊(前室)安裝了整面木柜及不銹鋼門并上鎖,還在公共走道上放置了一個小型木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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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風走廊(前室)被安裝了不銹鋼門,整面木柜在不銹鋼門后
2022年,張某與鐘某協商要求拆除未果。2025年2月,張某向物業投訴,物業上門勸說鐘某無果后張貼了整改通知,但鐘某仍未拆除。此后,張某通過電話舉報,執法大隊上門勸說,鐘某仍拒不整改。無奈之下,張某訴至岳塘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鐘某與張某作為不動產的相鄰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鄰里關系。通風走廊屬于公共區域,由同樓層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同樓層業主可共同協商,在不影響通風、采光及安全的情況下合理利用。
“本案中,鐘某未經同樓層其他業主同意,擅自在公共通風走廊安裝整面木柜和不銹鋼門,其行為客觀上已對相鄰方的通風、采光等權益造成妨礙;在公共走道放置小型木柜的行為,也對相鄰方的通行造成了妨礙。”承辦法官介紹。
據此,岳塘區法院依法判決鐘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除其非法占用公共通風走廊的整面木柜及不銹鋼門,并將放置的小型木柜搬走。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鄰里之間應妥善處理關系,日常中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對于共有空間的使用,需以不侵犯公共利益和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若公共空間或共有利益無法完全分割,那么相互提供便利,是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選擇。
法官提醒,在處理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等相鄰關系時,應充分考慮相鄰方的利益,避免對他人的生產生活造成妨礙。若因裝修、改造等行為引發鄰里糾紛,應積極溝通協商,或通過物業、社區、司法等合法途徑解決,切勿漠視他人合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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