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惡劣之處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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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Abdelilah Hibat Allah fro m Pexel
文 / 呦呦鹿鳴
昨日,一時激憤之下,寫了《》。
2025年6月16日,福建寧德霞浦縣牙城鎮派出所教導員李某將15歲的女生小君(化名)叫到其辦公室,以小君所涉打架案可能被拘留為脅迫,撫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事后小君情緒崩潰,四次離家出走,并用刀自殘。2026年3月16日,當地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我從事媒體工作二十多年了,很清楚地知道,這樣的案情細節并不適合傳播,因為正常人看到這樣的情節很容易產生生理性不適。然而,正是因為之前一些媒體報道時僅僅簡略地寫“實施撫摸胸部等猥褻動作”,案情描述無法讓讀者理解:為什么兩年九個月是輕判?如果事實披露僅限于此,一些讀者甚至認為,兩年九個月判得太重了。
所以,我是不得已而為之。我之所以激憤,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覺得好好的呦呦鹿鳴被這樣的案件細節污染了,但是我又不得不主動污染自己。如此輕判,我們怎能視而不見?怎能不拍案而起?一旦判決生效,再要糾正,就更難了。
今天,我又直接向當地了解了一些案件背后的情況,發現,事件背后令人憂心的還有不少。
首先是“兩年九個月”的來源。
現在是一審判了,但判決尚未生效,還有挽救空間。按照法律程序,如果要糾正一審判刑太輕的問題,需要由檢察院提出抗訴,而事實上,受害人小君的父親也向霞浦縣檢察院提交了抗訴申請書。
可是,我剛剛了解到,恰恰就是霞浦縣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建議判兩年九個月。
霞浦縣法院的當事法官當然是輕判的第一責任人。法院是訴訟的最后一關,怎么能檢察院建議怎么判你就怎么判呢?如果都聽檢察院的,為什么還要單獨開一家法院?財政花錢建法院大樓,給那么多法官發法袍、發法槌、發工資、發養老金,難道是讓法院和法官僅僅當一只檢察院的應聲蟲?然而,偏偏量刑建議的起點是縣檢察院。如今,受害者卻不得不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以此糾正一審判決,那么,檢察院會自己否定自己嗎?
這第一關,就是問題。
其次,不少讀者給我提了一個問題:“你猜他是第一次這樣干嗎?”
這給我提了一個醒,順著這個思路,我今天也了解到了一些線索。雖然證據尚未鎖定,不宜公開討論,但這個問題值得進一步調查。
目前,福建省和寧德市有關方面已經注意到這個案件,我希望,上級部門不要局限在“輕判”這一個點上,而是再往前展開調查,挖掘更多的事實信息。
這一點,說難,挺難的,但凡事就怕認真,認真起來,也就說不上多難。
我想帶大家一起回顧一個故事,該案很值得今天剛剛介入本案的各方參考。
2001年5月14日,在寧德市下轄的另一個縣,周寧縣,遭他人強奸的少女小A(1987年3月27日出生,此時剛滿14歲)在母親邵仙仙陪同下向周寧縣公安局報案,經副局長兼刑警隊長陳長春審批立案偵查,兩天后,犯罪嫌疑人被抓獲。
半個月后,5月31日,還是這位副局長,陳長春,來到邵仙仙開設的“偶像發屋”,并得知為其推拿的正是小A,就要求小A跟他去周寧賓館。小A不愿意去,邵仙仙對女兒說“那人是**局的大官,我們店鋪要他照顧”,小A只好跟著駕駛員去了。到了賓館,陳長春讓司機出去時把門鎖上,隨后,不顧小A的反抗,將其奸淫。
小A大受刺激,6月3日離家出走,一路跑到閩北建甌市,向當地巡警報案說自己被“周寧縣**局一個大官”強奸。建甌市警方立即開始調查。為了對抗調查,陳長春先是指使駕駛員作偽證,讓駕駛員頂罪承認強奸是自己干的,而不是副局長;然后,陳長春怕不好過關,又指使了一個求他辦事的外地人陳新做偽證,說是自己干的,不是副局長;同時,他還指使一名民警做偽證證明當時自己和副局長在一起,排除作案時間。為阻止小A母女作證,陳長春還指使陳新出錢將“偶像發屋”承租下來,并自己出資5000元讓人賄買邵仙仙和小A,把他們帶離周寧縣,躲避警方調查。
但是,當時警方調查是嚴肅的,陳長春的罪行還是敗露了。他畏罪潛逃,近三年后,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抓捕歸案。
這個案件到這里,是一個積極的司法故事。
但是,到了審判階段,意外在周寧縣法院出現了。周寧縣法院一審認為,陳長春犯強奸罪、妨害作證罪,“但被告人陳長春在實施強奸過程中,當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實施奸淫,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
判罰之輕,理由之詭異,令時人震驚。當時的周寧,是國家級貧困縣,也是福建省海拔最高的縣,恰好是處在吏治敗壞、正被上級整頓的階段:該縣原縣委書記林龍飛,被當地干部群眾稱為“三光書記”,即“官位賣光、財政的錢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此后因涉嫌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受審。該縣原縣長孫某道德敗壞,和同住一樓的縣紀檢委書記的妻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此外,該縣還有兩名副縣長及10多名科局長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地司法機關一些干部也義憤填膺,拍案而起,認為本案應該重判。因為陳長春利用司法人員職務之便強奸當事人,而受害人還是未成年。
這個案件被《中國青年報》注意到并報道,一時輿論大起,福建省和寧德市政法部門派人前往周寧縣調查此案。經檢方抗訴,2004年3月,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陳長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審3年,二審12年。走回正軌。
與此同時,一審審判長阮金鐘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刑。
當時,中國青年報、中央電視臺等媒體持續追蹤,也發現了匪夷所思的案后細節。
比如,這個案件的一審判決并非由阮金鐘決定的,而是由周寧縣8人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一致同意的。但討論本案時,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的8名成員沒有一個人帶《刑法》進行法條對照。當阮金鐘在審判委員會上提出“被告人陳長春在實施強奸過程中,當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實施奸淫,可酌情從輕處罰”時,個別人甚至認為,這個情節在一定意義上可視為“強奸未遂”。
簡直荒天下之大謬。
記者采訪了8名審判委員會成員中的6位,除刑庭庭長阮金鐘外,其他5人都聲稱自己沒有從事刑事審判的司法背景,對刑法不熟悉。而且絕大多數成員都沒有參與旁聽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
周寧縣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陳木森說,他是在看了媒體的報道后才知道辦錯案的。他認為,就這起案件來說,“新聞媒體的法律水平比周寧法院的法官高”。
相比二十多年前的陳長春案,今天我們在面對小君案時,還有一個尷尬的問題:所有媒體都不公布教導員的名字,把他“保護”起來了。
我認為,這不正常。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應該接受社會監督。其中,強奸案、猥褻案、未成年案,確實屬于隱私案件,一些信息不宜向社會披露,但這些案件不宜披露的目的,是保護受害人、未成年人。媒體把所有信息,包括被告的信息也隱藏起來,偏離了隱私保護的本意。
所以,本文要公開本案被告的名字:李豐玲。
根據2020年7月一篇題為《民警李豐玲:尖峰上的英雄夢》的宣傳報道,李豐玲2010年從警校畢業后到派出所工作。
我剛剛也與受害人小君的父親通過話,他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處理,不方便對外透露更多細節。我能理解他身在其中的顧忌。
李豐玲性侵案惡劣之處至少有四:一是犯罪者身份惡劣,李豐玲是派出所教導員,且直接用職權脅迫受害者;二是犯罪場所惡劣,在作為執法場所的派出所辦公室內;三是犯罪手段惡劣,SZQ侵入口腔;四是犯罪后果惡劣,直接導致未成年的受害者自殘、離家出走,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
應從重判決。
如今要加上第五條惡劣:一審判決過輕,直接傷害了司法公信力,社會影響惡劣。
本案將走向何方?害群之馬能不能得到公正的處罰?相關方面能否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糾正?我將盡量保持關注。
我相信,既然二十多年前福建省和寧德市有魄力強力出手,糾正陳長春強奸案明顯輕判的一審判決,二十多年后的今天,福建省和寧德市也應該會為本案找到一條回歸正軌的通道。
呦呦鹿鳴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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