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上海東方樞紐投資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徐孫慶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孫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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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眾號 圖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5年,被告人徐孫慶先后利用擔任上海市靜安區副區長,上海市申江兩岸開發建設投資(集團)副總裁、總裁、董事長,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上海東方樞紐投資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個人在承接工程、租賃經營用房、購買房產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14萬余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徐孫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徐孫慶到案后如實供述受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全額追繳等,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為《上海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東方樞紐投資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徐孫慶受賄一案》)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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