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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孫某,男,28歲,某快遞公司快遞員。2024年11月,孫某在派送快遞過程中,因與收件人趙某發生口角,情緒失控下將趙某家門口放置的一臺新購買的家用電器(價值6500元)踢倒摔壞。趙某報警后,孫某被抓獲歸案。公訴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
二、辯護過程
專業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律師趙飛全接受委托后,確立了“從量刑情節突破爭取緩刑”的辯護策略。
第一,全面挖掘量刑情節。趙飛全律師通過會見和調查,挖掘出孫某的多項從寬情節:一是自首情節。孫某在案發后未逃離現場,并在民警到達時主動承認系其所為,構成自首。二是認罪認罰。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三是積極賠償。孫某家屬在案發后第一時間聯系趙某,全額賠償6500元,并額外支付1000元作為補償,取得了趙某的書面諒解。四是初犯、偶犯。孫某此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有穩定工作。五是家庭困難。孫某系家庭唯一經濟來源,其父母年邁多病,對其判處實刑將給家庭帶來嚴重影響。
第二,論證緩刑適用條件。趙飛全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孫某的社區調查報告,證明其居住社區環境良好,家庭成員具備監護條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趙飛全律師指出,孫某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關于緩刑的適用條件。
第三,法庭辯論中的情理論證。趙飛全律師在法庭辯論中強調,孫某系因工作糾紛一時沖動,主觀惡性較小;其到案后真誠悔罪,積極賠償,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適用緩刑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其回歸社會、改過自新。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孫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諒解、初犯等從寬情節,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最終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孫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成功從量刑情節突破爭取緩刑的典型案例。專業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律師趙飛全通過全面挖掘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諒解、初犯等從寬情節,構建了完整的緩刑辯護體系,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結果。本案的核心啟示在于:對于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案件,律師應重點挖掘量刑情節,全力爭取緩刑,避免當事人實刑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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