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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人孫某,男,41歲,無固定職業。2024年6月至10月期間,孫某通過微信聯系,多次向他人出售銀行卡“四件套”(銀行卡、U盾、手機卡、身份信息),共計出售他人信用卡8張。公安機關在偵辦一起網絡賭博案件時,發現涉案資金通過孫某出售的銀行卡流轉,遂將孫某抓獲。經查,孫某出售的8張信用卡均系其從他人處收購后轉賣。公訴機關以孫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訴,認為其出售他人信用卡8張,達到“數量較大”標準,建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辯護過程
專業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師趙飛全接受委托后,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進行了深度剖析,并據此制定辯護策略。
第一,關于立案標準的解析。趙飛全律師指出,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及《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不同行為類型分別設定: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需要達到5張以上才構成“數量較大”;
- “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則沒有數量門檻,實施該行為即構成犯罪。
本案中,孫某的行為屬于“出售他人信用卡”,依法不以數量為入罪門檻。但趙飛全律師指出,孫某出售的8張信用卡均系其從他人處收購后轉賣,與直接偽造信用卡或騙領信用卡的行為相比,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第二,關于量刑檔次的辯護。趙飛全律師指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分兩檔:第一檔為“數量較大”或情節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檔為“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解釋,“數量巨大”的標準為: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本案中,孫某出售他人信用卡8張,未達到10張的“數量巨大”標準,應適用第一檔量刑。
第三,關于從寬情節的挖掘。趙飛全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孫某的自首證明材料。孫某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實時,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此外,孫某系初犯,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萬余元。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孫某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其出售信用卡數量未達到“數量巨大”標準,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等從寬情節。最終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四、案例評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專業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師趙飛全指出,2026年最新司法實踐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入罪門檻因行為類型而異:“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需5張以上,“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則無數量門檻。量刑時,“數量巨大”標準為10張以上。律師應精準把握行為類型和數量標準,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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