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到帶病寵物甚至“星期寵”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寵物在交易時看似健康,實則攜帶病毒,帶回家后一周內便逐漸顯現病癥甚至病亡,這不僅給消費者帶來經濟損失,也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情感傷害。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購買患病寵物狗引發的糾紛,明確賣家應承擔違約責任,為寵物行業經營者劃定法律紅線。
2025年5月14日,小錢花1000元在某寵物店選購了一只2個月大的邊牧犬。交付犬只時,店主用店內的檢測材料對其進行了犬瘟熱病毒及犬細小病毒檢測,顯示結果正常,但并未出示檢疫合格證明。
雙方簽訂合同過程中,店主手寫備注:“寵物活體,售出概不退還,當場檢測犬瘟、細小,一切正常帶走,出門不保,生死自負。”同時標注四聯疫苗已接種第一針。盡管對“生死自負”的條款心存疑慮,但看到眼前活潑可愛的小狗,小錢還是在合同上簽了字。
沒想到,帶回家僅三天,小邊牧突然出現精神萎靡、上吐下瀉等癥狀,緊急送醫后,被確診為冠狀病毒強陽、細小病毒及犬瘟病毒弱陽,均為寵物犬常見且有致命風險的烈性傳染病。小錢立即聯系寵物店討說法,店家卻表示現場檢測未發現健康問題,且合同已約定售出概不負責,拒絕承擔任何售后責任。
遺憾的是,經過十多天的救治,2025年5月29日,小邊牧還是因病死亡。小錢認為寵物店出售病狗構成故意欺詐,故訴至法院,要求寵物店退還購犬款、按“退一賠三”支付賠償金,同時賠償寵物診療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錢與寵物店簽訂的寵物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圍繞案件爭議焦點,法院逐一作出認定。
關于寵物健康情況。涉案邊牧是2月齡幼犬,免疫力薄弱,而犬瘟、細小等病毒具有一定潛伏期,僅憑外觀判斷或簡單檢測難以完全排查。寵物店辯稱已現場檢測且結果正常,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檢測行為的規范性及檢測結果的客觀性。庭審中,寵物店提交了《寵物健康免疫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但其中無任何犬只個體身份信息,無法證明與案涉犬只的關聯性。結合購買3天后就被確診患病的情況,可認定該犬只在出售時已攜帶病毒,不符合健康活體寵物的交付標準,寵物店作為賣家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關于“免責條款”的效力。寵物作為活體動物,其健康狀況具有隱蔽性,消費者在交易時難以全面知曉。寵物店在合同中手寫添加的“活體售出概不退還、出門不保、生死自負”等內容,不合理地免除了寵物店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違反公平原則,不能作為免責依據。
關于“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寵物店在出售時明確知曉該犬只患病并故意隱瞞,故寵物店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合同違約,而非消費欺詐,對小錢主張的三倍懲罰性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寵物店返還原告小錢購犬款1000元,并賠償診療費損失362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通訊員 康嘉倩 杜馨怡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徐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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