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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份,以下5名當事人因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被永平縣公安局執勤民警查獲,經依法告知后,5名當事人均未在規定時限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且未提出延期處理申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現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和作出的行政處罰公告如下,公告期為7日(2026年3月23日起2026年3月30日止)。
公告期內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的權利,若有異議,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相關權利,永平縣公安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產生的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聯系人:張警官,聯系電話:0872-6520627,公告網址:永平警方微信公眾號)
特此公告
永平縣公安局
2026年3月23日
附件:永平縣公安局關于對拒不接受處理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的公告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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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永平警方
編輯:陳絲華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自然保護區規劃,健全完善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自然保護區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區域內的單位、個人以及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的規章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對自然保護區區域內的自然資源,按照國家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有關規定進行確權登記,確權登記時應當將自然保護區作為獨立登記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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