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
頭盔案例
正面案例
2026年03月03日13時56分,戶某盟駕駛車牌號為蘇AU20XX小型汽車,在中國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柳河鎮G220(平安北路)與李某發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
由于兩輪電動車駕駛員正確佩戴頭盔,電動車駕駛員受輕微傷。
反面案例
2026年03月04日11時46分,秦某軍駕駛車牌號為豫N96FXX小型汽車,在中國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張弓鎮X038與路某奇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
由于兩輪電動車駕駛員未佩戴頭盔,導致電動車駕駛員受傷。
安全帶案例
正面案例
2026年03月05日12時36分,郭某駕駛車牌號為豫N758XX小型汽車,在中國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孔集鄉申宋吳橋與冉某良駕駛車牌號為豫N72HXX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
由于雙方駕駛員均佩戴安全帶,該事故僅車輛受損,無人員受傷。
反面案例
2026年03月07日11時26分,吳某州駕駛車牌號為豫HV39XX大型汽車,在中國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柳河鎮G220(連共線)與徐某剛駕駛車牌號為豫EZ17XX大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
由于駕駛員沒有系安全帶,發生事故時在車內造成碰撞,導致1人受傷。
漯河
1月6日18時30分許,李某某駕駛豫LF68**號小型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323省道舞陽縣吳城鎮皇十路口時,碰撞到由南向北步行橫過馬路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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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在夜間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充分認識到夜間光線不足、視野受限的安全風險,未能做到減速慢行、仔細觀察,其行為違反“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在橫過道路時,人行橫道就在旁邊卻“視而不見”,選擇冒險橫穿馬路,其行為違反“行人橫過道路應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之規定,是導致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李某某駕駛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某橫過道路時未走人行橫道,負事故次要責任。
來源:河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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