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網上流傳的一段視頻,看得人既氣憤又揪心。一位家長把車違停在路邊,孩子從后座開門下車時,沒注意后方來車,直接把一個騎車的路人撞倒在地。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車主看到人摔倒后,既沒下車查看,也沒報警,而是直接開車逃離了現場。一個本可以及時處理、把傷害降到最低的事故,因為一走了之,性質就全變了。
作為一名律師,我想從幾個法律角度來分析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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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最核心的責任定性。這起事故涉及兩個違法行為。第一個是違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這位家長把車停在非停車區域,本身就違法了,給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第二個是“開門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 明確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孩子開門撞人,直接造成了損害后果。所以這起事故的責任,從源頭上說,是違停和不當開車門共同導致的。
但讓這個案子性質變嚴重的,是“逃逸”這兩個字。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沒有停車查看傷者、沒有報警、沒有保護現場,而是直接開車離開。這就構成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規定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情形,依法要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被撞的人經鑒定構成重傷,那肇事者還可能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的交通肇事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逃逸是加重情節,會讓原本可能只是民事賠償的事故,升級成行政處罰甚至刑事犯罪。
這里還有個關鍵點——責任主體是誰?視頻里是孩子開的車門,家長在駕駛座上。從法律上看,駕駛員對車上所有人員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作為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有義務確保乘車人安全開關車門。孩子未成年,其侵權責任依法由監護人承擔。所以無論是民事賠償還是行政違法責任,最終的承擔者都是這位開車的家長。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法律問題——如果被撞的人受傷了,肇事者逃逸,那保險公司還賠嗎?按照商業車險條款,發生事故后逃逸屬于免責情形,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可能拒賠。也就是說,原本可以由保險公司賠付的醫療費、誤工費,現在很可能要肇事者自己掏腰包。交強險雖然還會在責任限額內墊付,但保險公司墊付后有權向肇事者追償。這一逃,等于把經濟風險全攬在了自己身上。
最后我想說,這起事故給所有開車的人提了個醒。開門前看一眼后視鏡,確認安全再讓乘客下車,這是基本的駕駛習慣。違停不是小事,逃逸更不是“躲一時”。法律上的賬,遲早要算清楚。對于那位受傷的路人,該有的賠償和治療一樣不能少;對于肇事者,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逃也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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