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不僅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更是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根植于心的思維底色。它要求我們始終站在無罪的視角探尋案件真相,對一切有罪證據保持合理懷疑,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的有罪推定思維仍普遍存在,使得單純的法條辯護難以實現理想效果。我在會見被告人時,無論其此前是否認罪,即便案件已經進入一審階段、起訴書內容十分明確,第一次會見時我必定會先問當事人:“你告訴我真實的情況是什么?”在我看來,無罪推定原則對刑事辯護律師的重要意義,不僅在于法條層面的適用,更在于對我們辯護方向、辯護策略與辯護理念的深度塑造,這種思維應當深入每一位刑辯律師的骨髓。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我們天然要從無罪推定的角度思考問題,絕不會一上來就圍繞起訴書的指控內容展開詢問,而是先探尋案件事實本身。絕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向我陳述真實經過,指出自己被冤枉的部分,只有極個別被告人會表示起訴書內容完全屬實。面對這種情況,我甚至會逐句對照起訴書與其核實,確認其是否真的不存在任何冤屈,而這種極端情況在實務中十分少見。從無罪推定原則出發,我們刑辯律師應當秉持“懷疑一切”的態度,對于案卷中所有指控當事人構成犯罪的證據,都要主動打上問號、保持存疑立場,這是我們開展辯護工作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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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代理過北京一起廣受關注的幼兒園虐童案,從案卷和照片看,老師似乎證據確鑿、罪責難逃,但會見后我才得知,真相是孩子之間打鬧受傷,老師拍照告知家長,卻被家長當作施暴證據。庭審前我們意外找到原始手機,還原了完整聊天記錄,當庭揭穿了證據問題,這也讓我更加堅信,先入為主的觀念最可怕,律師必須堅守無罪推定的懷疑精神。
可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卻常常陷入有罪推定的固有思維。很多案件里,只要被告人是老板、股東,法院就天然推定其知情、指使下屬犯罪,僅憑身份就作為定罪邏輯,卻不審查實質證據。我在安徽辦理的涉惡案件中,公訴機關就以房地產老板出資拆遷隊為由,認定其組織暴力拆遷,完全不顧證言矛盾和當事人無犯罪動機的事實。
在未成年人相關案件中,這種傾向更為突出。孩子明顯虛構、不合常理的證言,公訴機關依然選擇性采納,相關規則也偏向采信未成年人陳述,導致被告人極易被不利認定。我代理的虐童案即便還原了真相,一審仍因社會壓力判有罪,只是刑期掐點到人放出,這深刻體現了有罪推定的現實影響。民間借貸被輕易認定為詐騙,也是同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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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堅守無罪推定、主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卻常常和公檢法的固有思維產生沖突,導致辯護觀點不被采納。面對這一困境,我們必須轉變辯護思路:單純固守控方舉證不能、只拆控方的“證據房子”是不夠的,更要為法官內心“蓋一座新房子”。就像我因面癱后遺癥被說“嘴歪心不正”,光講無罪推定要求對方舉證沒用,只有解釋清楚原因,才能真正改變他人看法。刑事辯護也是如此,成功的無罪辯護,不僅要打掉有罪證據,還要構建完整合理的事實邏輯,讓辦案機關從內心認可當事人是被冤枉的。這才是無罪推定原則對刑辯律師真正的啟示,也是讓辯護落到實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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