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了促進本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集約節約利用國土空間資源,提升城市整體防護和綜合承載能力,近日,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廈門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科學配置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優化開發利用保障措施,使得廈門在推動城市立體化、精細化、可持續發展方面邁出關鍵一步。
本文字數:19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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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地下空間”?
《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式地下空間和單建式地下空間。結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由同一主體結合地上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單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
廈門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涉及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特殊領域的地下空間開發,仍按國家及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2
如何統籌規劃“地下空間”?
《辦法》明確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遵循“統籌規劃、公共優先、復合利用、共享互聯”的原則,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并充分考慮防災和人防需求。在規劃體系上,建立“全市-片區-項目”三級傳導機制,將地下空間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中,需統籌軌道站點與周邊建筑的連通需求,推動地上地下協同發展。
市級層面將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廈門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作為全市地下空間開發的根本依據。該專項規劃將明確發展目標、規模需求、禁限適區域、總體布局、豎向分層及重點片區范圍等內容。
1
淺層空間優先布局與地面關聯性強的服務功能
2
中層空間重點用于交通設施和市政綜合管廊
3
深層空間則作為遠期戰略資源嚴格管控
3
如何劃定“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辦法》對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符合劃撥條件的可劃撥供應,商業等經營性項目須通過招拍掛等公開方式出讓。同時,在特定情形下允許協議出讓或租賃,包括地表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用地開發地下空間、與地下公共交通設施同步建設且不可分割的經營性空間、宗地內及宗地間地下連通通道等。
《辦法》鼓勵在符合規劃、安全、環保等前提下,對經營性項目地下空間適當增設用途。若新增用途與地表一致,經專家論證并公示無異議后可簽訂補充合同并補繳地價;若新增其他用途,則需報市政府批準后辦理。但《辦法》明確禁止在地下空間布局居住、學校、托幼、養老等功能。
4
如何進行產權管理?
在產權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地下空間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通過合同或劃撥決定書載明水平投影坐標、豎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積,推進三維地籍調查與登記。建設項目利用紅線外市政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或連通通道的,《辦法》要求實行整體產權、整體自持,不得分割轉讓或抵押。
為促進互聯互通,《辦法》設定了“地下連通義務”:凡規劃要求連通的項目,相關權利人必須配合實施。先建單位須在紅線內預留接口,后建單位負責銜接。申請與相鄰地塊連通的,需提交包含技術論證和雙方協議的連通方案。
此外,《辦法》特別強調,政府因建設必要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需使用地下空間的,相關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予以支持配合,體現“公共優先”導向。
5
如何進行全鏈條監管?
《辦法》明確由資源規劃部門統籌規劃管理,住建、市政園林、交通、人防等部門依職責協同監管。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協調落實工作。對擅自改變地下空間使用功能、規劃條件或土地用途的行為,將依法查處,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除此之外,《辦法》對集體土地地下空間開發實行嚴格管控,原則上僅允許符合規劃的集體用地項目按要求開發。同時,針對利用公園綠地等地下空間建設非營利性社會停車設施的,《辦法》給予地價優惠——可免收土地價款,但地下車位不得分割銷售或“以租代售”。
未來,隨著地下空間資源的科學釋放與高效整合,廈門的城市功能布局將進一步優化,市民出行、停車、公共服務等體驗有望顯著提升。
本文來源:廈門規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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