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實務中,不少擔保人試圖通過 “受讓債權” 的方式,以新債權人身份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以此規避《民法典》下擔保人之間追償的嚴格限制。
那么,擔保人受讓擔保債權后,能否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院在《靖州康爾某某制造有限公司、靖州康爾某某發展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民事再審案》中明確:
擔保人受讓擔保債權,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受讓債權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擔保人之間追償需滿足以下法定條件:
依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 13 條,擔保人受讓債權(視為承擔責任)后,僅在以下三種情形下,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 1:擔保人之間明確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
- 例如:保證合同約定 “各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方代償后,可向其他保證人按比例追償”。
- 規則:按約定份額追償,無需先向債務人追償
- 例如:合同約定 “全體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共同保證,一方代償后,其他保證人平均分擔”。
- 規則:各擔保人按比例分擔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 例如:多個保證人在同一份《保證合同》上共同簽字,未約定追償,但構成 “默示連帶共同擔保”。
- 規則:按比例分擔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無上述約定、也未在同一份合同共同簽字的,即使受讓債權,也無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僅能向債務人追償。
實務操作要點與風險防控1. 簽約前:鎖定追償權(避免受讓債權后被動)
- 明確約定追償:在擔保合同中書面約定“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及分擔比例”,或約定 “連帶共同擔保”。
- 共同簽署合同:多個擔保人盡量在同一份合同上簽字,構成法定追償基礎。
- 避免獨立簽約:不單獨簽訂保證合同,防止喪失法定追償權。
- 保留憑證:留存債權轉讓協議、付款憑證、債權人收款確認書,證明 “受讓并清償”。
- 正確主張權利:不以 “債權人” 身份起訴其他擔保人,而以 “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 身份,依據第 13 條主張份額追償
- 先向債務人追償:無特別約定時,先起訴債務人,執行不能部分再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周軍律師提醒,擔保人受讓債權≠普通債權轉讓,法律上視為 “承擔擔保責任”,不能以新債權人身份要求其他擔保人擔責;僅在約定追償、連帶共同擔保或同簽合同三種情形下,才可按份額向其他擔保人追償。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