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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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與張某系夫妻,兩人共同經營一家小餐館。楊某系房產金融中介服務人員。2022年底,彭某因個人征信問題,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欲通過向原告楊某借款償還其原貸款,結清原貸款后申請新的貸款。其后至2023年3月期間,楊某及其指定人員向彭某及張某轉賬合計62300元。2023年3月8日,彭某向楊某出具《借條》一份,確認借款時間、金額,并在借條上備注“承諾貸款批下來歸還”。
因貸款審批最終未能通過,彭某以此為由拒絕還款。楊某經多次催討無果后,將彭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及自起訴之日起的相應利息。
審理中,被告彭某辯稱,借條明確“貸款批下來后歸還”,因貸款未獲批,故沒錢還款。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借條中關于貸款批下來后歸還借款的約定,根據字面意思及當事人陳述,應理解為彭某的貸款申請得到批準并獲得放款后再向原告楊某歸還借款,故應認定為對還款期限的約定。而實踐中,借款人能否獲得貸款,受其身份與年齡、個人信用記錄、收入與還款能力及個人資產狀況、貸款用途等諸多因素影響,個人貸款能否放下來處于不確定狀態,故借條約定“貸款放下來才還款”屬于雙方對還款期限約定不明。
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故對被告彭某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判決彭某歸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623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張某在接收款項本息范圍內對被告彭某所負擔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在民間借貸中,當事人約定“等貸款下來再還款”等類似條款,在性質上究竟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還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關系到債權能否實現以及實現的時間節點。附條件所針對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條件成就時生效或失效;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其核心是期限必然到來,區別于附條件行為中的不確定性。本案中借款合同因款項實際交付已經生效,還款義務已經產生,“貸款批下來”影響的并非合同效力,而是已產生的債務何時履行。借款人不能以該約定的事件未發生為由免除償還借款的義務。由于貸款能否獲批取決于借款人信用、銀行政策等不確定因素,該期限實際上處于不確定狀態,依法應認定為履行期限約定不明。
根據法律規定,對合同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有權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這一裁判思路既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借款人因不確定事件的發生而永久免除還款義務導致顯失公平,也準確區分了附條件與履行期限的法律界限,對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當事人明確約定還款期限,減少糾紛隱患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供稿|民二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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