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30日電 題:“軟暴力”也是暴力,法律保護“沉默的你”
新華社記者馮家順、吳文詡、周聞韜
家庭本該是溫暖的港灣,有人卻把家變得“陰云密布”。
惡語相加貶損伴侶;以威脅、恐嚇手段控制配偶……親密關系變成“精神牢籠”。這些行為雖沒有留下明顯的身體外傷,卻造成持久的心理創傷,嚴重侵害人格尊嚴與身心健康,破壞家庭和諧。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3月30日發布典型案例,以案釋法闡明“軟暴力”也是家庭暴力,以司法審判之力,推動構建平等、尊重、信任的婚姻家庭關系。
人格貶損不是“小事一樁”——
不少人誤以為,只有拳打腳踢才算家庭暴力,而持續性語言攻擊、人格貶損只是“夫妻拌嘴”“小事一樁”。
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打破家庭“軟暴力”這一看不見的牢籠,幫助受害人卸掉心理枷鎖,清晰認定“隱形家暴”。
此案中,張某長期酗酒,酒后頻繁對妻子趙某進行辱罵、言語恐嚇,甚至以暴力威脅逼迫對方同意離婚。日常生活中,張某也常因打牌輸錢等瑣事,動輒打罵、侮辱配偶與子女,多次叫囂“女人不打不聽話”,對家人實施持續性精神摧殘。
妻子趙某起訴至法院離婚,要求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24年2月,法院結合趙某提交的聊天記錄、視頻等證據,以及張某的當庭自認,認定張某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女由趙某撫養,并判令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1萬元,以司法裁判為受害人撐腰,向家暴行為“亮劍”。
婚姻以尊重為基礎,精神控制須擔責。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三級高級法官王軍華表示,這起案件的判決,傳遞了清晰的司法態度:任何人無權以婚姻名義侵害配偶人格權、實施精神控制。語言暴力不是“家務私事”,而是觸碰法律紅線的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約束。
王軍華提示,如果遇到精神侵害,要放下“家丑不可外揚”的顧慮,及時留存聊天記錄、錄音、視頻、傷情照片等證據;向社區、婦聯、公安機關反映情況,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起離婚訴訟;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讓施暴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長期不讓配偶正常社交造成傷害也是家暴——
長期限制配偶與他人正常交往,算不算家庭暴力?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回答:算。
王某與丈夫趙某結婚已有40多年。婚后,趙某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長期懷疑王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其通過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強行限制王某與他人正常聯系。
比如房屋裝修期間,王某在中秋節給裝修工人送月餅表示感謝,趙某據此認為王某與裝修工人有不正當關系;雙方在銀行辦理貸款過程中,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閑聊時為其推薦了中醫,趙某也認為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有不正當關系……
久而久之,王某對與異性接觸產生了恐懼,正常社交幾乎被剝奪。
王某曾多次起訴離婚,但都在擔心趙某報復的壓力下主動撤訴。后來,趙某再次無端懷疑王某與自己的朋友關系“不正常”,對王某實施毆打,導致其右眼、面部挫傷,多處軟組織腫脹。王某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渝中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無端懷疑妻子,并以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與他人正常接觸,不僅侵害了王某的身體權、健康權和名譽權,還干涉了她的人身自由,在身體和精神上都構成了侵害,依法認定為家庭暴力,并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限制正常社會交往,使被限制一方在精神上、行動上雙重不自由,司法應該對這種非法限制行為進行制裁。這個案件也警示我們,愛與尊重是家庭關系的主基調,應當維護家庭成員的人格獨立與精神自由。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糾紛,不屬于家務事。
“家庭暴力與家庭糾紛有本質區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冉克平對此進行解析,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與傷害,具有長期、反復和周期性,并不是簡單的情緒失控或偶發沖突。從司法實踐看,家庭糾紛的雙方一般處于平等狀態,能自由表達利益訴求,多為雙向溝通沖突。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冉克平表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對所訴行為是否屬于家庭暴力作出認定,全面、立體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使“硬暴力”“軟暴力”都無處遁形。
家庭不是情緒宣泄口,婚姻需要平等相待。
任何以侮辱、恐嚇、脅迫方式侵害配偶權益的行為,都應被堅決抵制。請記住:暴力之下,沉默不是保護,而是縱容。面對家庭暴力威脅時,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我們攜起手來,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說“不”,讓每一個家庭都是安全的港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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