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李白》侵權一事”熱度不減。3月29日,歌手李榮浩發文喊話歌手單依純,稱對方在李榮浩方婉拒翻唱授權的情況下,強行侵權演唱《李白》。當日下午,單依純回應此事,并誠懇道歉。
30日凌晨,單依純發長文稱自己演出前未進一步核實授權文件細節,之后才得知主辦方實際并未簽署《李白》的表演授權。隨后,李榮浩發文回應,表示自己就此事遭受網友惡意謾罵,以及自己不需要賠償。此后,單依純本次巡演的聯合主辦方北京百沐娛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闊景音樂(成都)有限公司也發出致歉信。
被明確拒絕后,再進行演唱構成侵權嗎?假如之前授權可以在綜藝節目演繹,那此后去演唱會上演繹是否需要再次授權?一首原創作品,加些詞和念白屬于改編嗎?針對相關問題,新京報記者對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音樂法律專委會副主任李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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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音樂法律專委會副主任李陶。受訪者供圖
“未經許可使用”構成著作權侵權
新京報:申請授權被“明確、客氣地婉拒”,然而對方依然進行了演唱。這種“未經許可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從而影響后續的賠償額度?
李陶:就是否屬于侵權的問題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26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在本次事件中,單依純方向著作權人李榮浩方提出了授權的請求,但著作權人明確表示不予授權,因此雙方既沒有就許可使用涉事作品形成合意,也沒有以書面形式簽署授權許可合同,因此單依純方屬于未經許可的使用,構成了著作權的侵權。
就是否需要進行賠償和是否能夠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問題而言,根據《著作權法》第54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本次事件中,單依純方除了需要停止侵權,即修改巡演曲目、不在巡演中演唱涉事作品以外,還需要向權利人賠禮道歉,并消除本次事件對李榮浩方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由于未經許可演唱涉事作品,單依純方需要依據李榮浩方的實際損失或者單依純方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具體賠償的標準,可以依照行業內對于演唱會使用歌曲的一般標準進行計算。
如果侵權方愿意支付更高賠償,也可以雙方協商確定。在判斷是否構成情節嚴重時,需要結合侵權方的主觀惡意、事件對李榮浩方的各種影響,進行綜合判斷。
綜藝節目和演唱會一樣,都要事前取得權利人許可
新京報:單依純曾在其他綜藝節目中改編演唱過《李白》。綜藝節目的翻唱授權是否僅限該特定節目的視聽播放?歌手將同一首翻唱曲目直接搬運到個人商業演唱會中,是否需要重新獲得獨立的“公開表演權”授權?
李陶:無論是在綜藝節目當中使用歌曲,還是在演唱會當中使用歌曲,都屬于對作品的利用行為。如前所述,依據《著作權法》第26條,都需要分別事前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根據具體的使用需要明確許可的使用方式,并支付相應的報酬。通常情況下,二者需要分別取得著作權人的表演權、匯編權等權利。如果利用行為涉及改編,還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基于改編權的許可。
但是,綜藝節目和演唱會中使用作品也存在一定不同。具體而言,《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了四項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十三項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放映權等)。
由于綜藝節目和演唱會在使用場景、傳播方式、后續商業開發等方面存在不同,二者雖然都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但是授權的著作權內容會存在差異。例如,綜藝節目若涉及在相關視頻平臺中的點播,即根據觀眾的需要進行播放,則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演唱會不涉及后續在網絡領域的商業性傳播,則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重新編曲、加入念白、填入新詞”可構成改編
新京報:李榮浩評價單依純的版本“從和弦到律動并無太大變化,就像換了個書皮”,不認為是改編。在法律實務中,判斷是“改編”還是“原樣翻唱”的標準是什么? 如果只是改了幾個音或加了念白,這算法律意義上的“改編作品”嗎?
李陶:公眾可能會對基于改編的利用行為存在誤解。有人認為如果是對原作品進行改編,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則不需要取得原作品權利人的許可。這種觀點存在錯誤。
根據《著作權法》第9條,改編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一項絕對權,它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因此,對于基于他人在先作品進行二次創作的行為,依然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單依純在翻唱李榮浩所創作的《李白》這首歌曲的過程中,對原有歌曲進行了重新編曲,而重新的編曲如果體現了新編曲人獨特的思想和區別于在先作品的創作構思,則可以被認定為是一種在編曲層面的創作。
此外,在改編的過程中,如果加入了念白,填入了新詞,改變了原有歌曲的創作思想與呈現表達,也可被認定為屬于改編權調整的范疇。如果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改編權而對作品進行了修改,還會涉及對著作權人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項著作人身權的侵犯。
新京報:根據《著作權法》,作為表演者是否負有“事前獲得授權”的法定義務?如果經紀人或主辦方說“已搞定版權”,但實際未搞定,歌手登臺演唱了,法律上歌手能否以“不知情”為由免除賠償責任?
李陶:對于侵權主體的界定而言,根據《著作權法》第38條,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本次事件中,演出的組織者應當在演出前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因此從形式上看,單依純本人并不承擔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義務。但是在本次事件中,單依純作為2026年巡回演唱會的“總監制”,其雖然在法律上不承擔取得著作權許可的義務,但是其沒有履行監制的內部職責,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失。
實踐當中,如果經紀人或主辦方說“已搞定版權”,但實際未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歌手登臺演唱了,只能免除歌手《著作權法》上的賠償責任,但是不能免除演出組織者《著作權法》上的賠償責任。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履行了協會職能
新京報:李榮浩是《李白》詞曲作者、演唱者,對于這種作品,音著協的“集體管理”權限是否受限?
李陶:對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職能而言,其是否有權向演出組織者進行許可,取決于著作權人是否事前將許可權授權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行使。在沒有取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能協助演出組織者向權利人尋求授權,而不能未經權利人許可直接向演出組織者進行授權,權利人對是否向演出組織者進行授權具有決定權。
在本次事件當中,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履行了協會的職能,沒有超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限,對演出組織者進行授權。
新京報:過去很多大熱歌曲在綜藝或被新人翻唱時,不少原作者會選擇沉默。李榮浩此次言辭激烈,你如何看待拒絕“流量綁架”的行為?
李陶:《著作權法》賦予了著作權人捍衛自身權益的權利,是否行使這些權利由著作權人自行決定。究竟是借助翻唱和改編擴大自己的影響力,還是選擇不對他人的翻唱和改編進行授權,都是著作權人的選擇和自由。
翻唱和改編如果能夠獲得成功,固然能夠為作品的創作人帶來一波“流量”,但是如果翻唱和改編有悖于創作者的創作理念,也會在“流量”中產生負面影響。實踐中,應當尊重創作者選擇是否借助“流量”的權利。
呼吁從業者尊重版權,加強對版權知識的了解
新京報:假如李榮浩提起訴訟,單依純及其主辦方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李陶:根據《著作權法》第52條,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李榮浩提起訴訟,單依純巡回演唱會的組織者需要對其侵權行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具體來說,停止侵害包括將涉事作品從巡回節目單中刪除,并在后續演唱會的錄制和傳播過程當中刪除已錄制的涉事作品。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指的是消除本次事件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各種影響并就此道歉。道歉和消除影響旨在還原事件過程,恢復李榮浩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名譽損害。損害賠償應特指本場演出造成的損失或取得的收益。
上述請求權僅是李榮浩依據《著作權法》向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實施者提出的內容。在本次事件中,如果李榮浩遭受了他人因傳播不實信息、實施人格詆毀所造成的人格權傷害,其亦有權利依據民法典等法律規范向具體行為人提起其他訴訟。
需要指出的是,訴訟并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路徑,如果能夠通過協商,化解此次糾紛,取得權利人的諒解,也無需提起訴訟。
新京報:目前,演出行業存在臨近演出才去申請授權的操作,這暴露出行業內怎樣的版權管理漏洞?你對當下獲取翻唱授權的流程有什么具體建議?
李陶: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使用者在使用作品之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臨近演出才去“買票”,或者是在使用之后進行“補票”的現象。
這種現象與我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差異存在關系。換句話說,某些從業人員并沒有把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放在應有的位置上。建議行業從業人員吸取這次事件的經驗,重視版權在文化產業發展和各個場景利用中的重要作用,履行事前取得許可支付報酬的法定義務。
建議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特別是節目制作者和演出組織者,應當在事前履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各項義務,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平時,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版權知識的了解,尊重創作者的版權。必要時可尋求具備著作權專業知識人員的支持。
新京報記者 張建林
編輯 白爽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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